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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不可作誤導

  • 發佈時間:2015-04-25 07:29:33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近日,消費者林先生到某區工商分局投訴稱:2月6日,他在某手機營業廳買了一部“紅米note”手機,價格為999元。當時該營業廳的手機宣傳頁顯示:“‘紅米note’手機螢幕是5.5寸四核”。林先生購機後,了解到該手機的螢幕實際為5.5英寸而非“5.5寸”,認為經營者在宣傳中誤導消費者而投訴。

  經工商人員調查核實:經實際查看手機所附説明書及服務員所述手機螢幕的計量單位,皆為“英寸”。因此,工商部門認定,該營業廳在手機銷售中,以宣傳頁廣告的形式進行虛假宣傳,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消費者,給林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經過調解,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手機營業廳對林先生所購價值999元的手機,進行三倍賠償,並按要求退回貨款。

  由於經營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之規定,依據有關規定,工商部門對該手機營業廳進行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儘量選擇信譽好的大商場或專櫃,一定要索取發票、信譽卡,核對手機串碼與包裝、手機內部商品標帖所標注的是否一致,核對手機附件是否齊全,核對手機與商業宣傳是否一致;維修手機時,應要求開具正式維修憑證,明確手機所存在的問題,並妥善保管;使用手機過程中,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或到轄區消費者協會投訴。(卓愚君玲自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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