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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調查誰負責國際法律有依據

  • 發佈時間:2015-04-24 09:31:23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德國之翼墜機事故發生後,法國政府立即展開了事故的搜救工作。為什麼德國航空公司發生空難,卻牽扯到其他國家?國際航班發生事故後,到底該誰管?

  在去年馬航MH370事件發生後,網上便出現了一個複雜的國際私法難題:一位伊朗人用義大利假護照在泰國通過中國南航網站買了馬航飛往北京的機票,準備偷渡去德國,最後消失在越南上空……涉及7個國家,這事兒到底該誰管?儘管現實情況往往沒有這麼複雜,但是在發生國際航班事故後,這事到底該誰管,是有其國際法律依據的。

  在3月24日德國之翼墜機事故發生後,為什麼是法國政府開展事故的搜救工作?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2《搜尋與救援》規定,在事故發生後,締約各國必須單獨或同其他國家合作,在其領土範圍內安排並立即提供晝夜24小時的搜尋與援救服務,以確保向遇險人員提供援助。依據附件12的相關規定,締約國必須劃定搜尋與援救區,並在其內提供搜尋與援救服務,且締約國必須在搜尋與援救區成立一個援救協調中心,該援救協調中心負責與其他相關單位的聯絡、搜救計劃的制訂等工作。而對於具體的搜救單位,附件12也有規定:締約國必須指定位於適當地點並有適當設備可做搜尋與援救工作的公共或私人單位作為搜尋與援救單位。

  由於德國之翼航空事故發生地位於法國,在3月24日德國之翼墜機事故發生後,法國政府通過事故發生地所屬的援救協調中心組織了大量的警察、消防員,立即展開了事故的搜救工作。法、德、西三國領導人也于3月25日抵達墜機地附近的臨時救援指揮中心,與救援人員會面。

  至於空難事故的調查工作由誰負責,也可以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找到對應的條款。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以下簡稱附件13)第5.1條,“出事所在國須著手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並對調查的進度負責……無論如何,出事所在國須採用一切辦法以利於調查”。同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經營人所在國、航空器設計和製造國有權派出授權代表參與由事發地所在國組織的全部事故調查工作,還可任命顧問協助授權代表。在事故中有公民蒙難的國家也有權任命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因此,本次事故發生地位於法國,所以調查工作也應由法國負責。而德國作為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公司經營人所在國也有權參與全部調查工作。無論如何,作為有公民蒙難的國家,德國、西班牙、土耳其等國均有權任命一名專家參加調查工作。事實上,目前的調查工作正是由法國、德國、西班牙共同進行的。

  (以上材料由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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