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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執行公告

  • 發佈時間:2015-04-24 08:33:43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東執字第20號

  本院受理執行高日澤、陳敬雲訴王家培、王有南、王島名譽權糾紛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執行人王家培、王有南、王島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5日內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在期限屆滿後拒不履行,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規定,現將生傚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刊登在海南日報上。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2014)東民一初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家培、王有南、王島立即停止對原告高日澤、陳敬雲的侵權。

  二、被告王家培、王有南、王島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百度貼吧》、《法制網》、《法制日報》、《南島晚報》刊登向原告高日澤、陳敬雲澄清貪污徵地款不實的道歉函,刊登的天數不得少於十天,道歉內容由本院核定,否則,本院將本案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刊登于其他媒體上,費用由三被告負擔。

  三、駁回原告高日澤、陳敬雲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方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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