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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的“非法使用錄音設備傳播罪”

  • 發佈時間:2015-04-24 03:32:3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鄉政府指控拆遷戶“非法使用錄音設備傳播罪”,然而,翻遍《刑法》條文,並不存在這樣一條罪名。“自創”罪名,實在令人汗顏。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有網友舉報福建連江縣下宮鄉一副鄉長踹掉拆遷戶大門,並稱“小事不要計較”。副鄉長對此予以否認。下宮鄉政府認為,拆遷戶私下錄音,抹黑政府形象,構成私下非法使用錄音設備傳播罪。發帖網友構成誹謗罪,建議警方傳喚當事人。

  是否強行踹門,是否説過雷語,其實並不特別重要,因為有錄音等證據,核實起來不難。但該鄉政府法律常識之匱乏卻讓人驚詫。

  根據下宮鄉政府向所屬縣委宣傳部提供的“自述材料”,私下錄音的拆遷戶構成“非法使用錄音設備傳播罪”。然而,翻遍《刑法》條文,並不存在這樣一條拗口的“奇葩”罪名。鄉政府竟然“自創”罪名,令人汗顏。

  唯一似乎能跟“非法使用錄音設備傳播罪”搭上邊的,是《刑法》第284條所規定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但是,該罪名是與《國家安全法》第21條對接的,即“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該拆遷戶並沒使用專用間諜器材,跟這一罪名扯不上關係。

  此外,下宮鄉政府稱發帖網友構成“誹謗罪”,還懇請公安機關傳喚,則更讓人驚恐。首先,團體和組織並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其次,誹謗罪是自訴犯罪,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否則國家機關並不介入。以“抹黑政府形象”為由請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實在太過“無知者無畏”。

  當前,全面依法治國已由國家頂層設計轉化為具體實踐,其中首要的便是提高政府機關的法治觀念與法律常識。動輒創設罪名,或者讓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法治社會焉在?公民權利何存?

  □劉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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