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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能源局明確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落實措施

  • 發佈時間:2015-04-23 17:24: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3日記者獲悉,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發佈公告,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定義、減稅方式、備案資料等進行明確,方便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確保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2014年10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減徵30%資源稅,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徵50%資源稅,以鼓勵煤炭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保護礦區環境,同時幫助部分困難煤炭企業減負。

  “落實好此項優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正確認定,但兩者的認定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稅務部門難以獨立確認。”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避免征納爭議,防範執法風險和納稅風險,稅務總局聯合國家能源局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和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減稅實行備案制度,納稅人提交備案材料後即可享受優惠,無需審批。初次申報衰竭期煤礦和充填開採資源稅減稅項目時,納稅人需要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後每年申報減稅時,若該煤礦煤炭資源可採儲量未增加,則不需再次出具材料。這樣既能防範虛報減稅項目,也可以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根據公告,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採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採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充填開採是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採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採技術。納稅人應按充填開採置換出原煤的銷售額申報減稅額,並提供相關原煤産量和銷量。

  公告還明確了充填開採置換煤炭的計算方法。納稅人在充填開採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測數量作為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採比進行計算。

  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為了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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