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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藥品廣告不能避談“副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4-22 17:12:00  來源:中國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發佈虛假廣告將受“雙處罰”

  中國網4月22日訊 20日,廣告法迎來了20年來的第三次修改。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審議,不但對6種廣告行為進行較為嚴格的限制,更嚴格禁止在公共場所發佈煙草類和聲稱替代母乳類食品。具體來看,三審稿有以下特點:

  藥品廣告不能避談“副作用”

  為保護患者權益,對發佈的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且嚴格與藥監局批准的説明書一致。宣傳廣告不能只言功效,避談“副作用”。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暗示治療功效

  明確規定保健食品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得暗示治療功效。

  傳媒平臺變相發佈醫療保健廣告罰款10萬以下

  進一步規範各傳媒發佈平臺不得以普及健康養生知識為由,變相發佈醫療保健廣告,違反規定將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煙草製品招聘啟事不得宣傳煙草

  禁止利用傳媒發佈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及其他食品的廣告;禁止各傳媒發佈或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的生産商和銷售者即便在招聘啟事中也不得含有宣傳煙草製品或商標的內容。

  代言虛假廣告者將“閉嘴”三年

  為強化代言廣告者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讓代言人慎重誠信代言,因代言涉及虛假廣告者,將“閉嘴”三年。並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代言廣告”;“廣告代言人不得推薦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

  醫療機構發佈虛假廣告將被“雙處罰”

  醫療機構發佈虛假廣告的,予以“雙處罰”。即衛生主管部門可吊銷執業許可證,工商部門予以罰款。

  新聞廣電部門監管者失職將受處

  新修訂的三審稿強化了新聞廣電各部門在發佈廣告中的監管責任,失職者將承擔連帶責任,責任人將被依法處分。

  新修訂的廣告法一方面是要促進廣告産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是對發展中的廣告業進行有效監管。在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加強的同時,各工商行政、城管市容、藥監、質檢等部門均需依據廣告法依法辦事,加強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整個廣告行業的自律。(作者卜超霞為北京美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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