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 防範支付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4-22 14:2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4月22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對此,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確保具備專業資質、穩健經營能力的企業進入到市場中,並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是防範銀行卡支付風險、有效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作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以下為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答記者問全文: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日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説發佈《決定》進一步深化了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的開放?
答:目前,中國支付服務市場是全球最開放的市場之一,民營和外資的參與程度都較高。為繼續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務市場化機制,國務院印發了《決定》,對全面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作出了制度安排,在銀行卡清算業務領域形成具體明確的準入規則和管理制度。《決定》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依程式申請成為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境外機構也可通過申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我國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市場,有助於國內市場形成多個銀行卡品牌同臺競爭的市場化格局,為産業各方提供差異化、多樣化的銀行卡清算服務。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有利於通過市場競爭來提升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水準,促進産業持續、穩健發展,提升消費者便利,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
問:為什麼要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行準入管理?
答:銀行卡清算機構是指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企業法人。銀行卡清算機構通過設立統一的銀行卡清算品牌,健全清算標準體系和業務規則,發展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作為入網機構,實現銀行卡規模發行與廣泛受理,提高了銀行卡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效率,在整個銀行卡産業中發揮著核心作用。
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銀行卡是我國個人最廣泛使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卡清算業務包含持卡人、商戶、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的大量金融資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二是銀行卡清算業務涉及機構間債權債務計算和資金結算安排,關係到銀行間清算秩序;三是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屬於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其風險防範和穩定運作對維護銀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體系的穩定運作有重大影響;四是銀行卡交易環節參與主體多,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品牌服務和居間協調,對維護相關各方利益,尤其是廣大持卡人權益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確保具備專業資質、穩健經營能力的企業進入到市場中,並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是防範銀行卡支付風險、有效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作的基礎性制度保障。
問: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發展現狀如何?
答:為落實國家金卡工程和銀行卡聯網通用政策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于2002年批准成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專門建設和運營全國統一的銀行卡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系統。自成立以來,中國銀聯建立了銀聯卡清算標準、業務規則和交易處理系統等基礎設施,創設銀行卡清算品牌,促進了中國銀行卡産業的跨越式發展。“銀聯卡”交易範圍覆蓋消費交易、日常繳費、轉賬匯款、出境旅遊等,與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與此同時,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也積極參與我國外幣銀行卡清算市場,如美國的維薩、萬事達等機構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近20年,通過國內的商業銀行和非金融支付機構廣泛參與中國銀行卡市場,不僅便利了境外持卡人境內消費,還通過發行“雙標識卡”便利境內持卡人境外消費,對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水準、改善支付服務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國累計發卡量達到49.36億張,2014年全國共發生銀行卡業務595.73億筆,金額449.90萬億元,銀行卡消費金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持續增長,從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對便民便商、拉動內需、擴大消費、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銀行卡市場規模的增長、銀行卡應用領域的拓寬和新興支付技術的應用,銀行卡業務多樣化、創新性發展的步伐越來越快,對銀行卡清算服務在效率、差異化服務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開放銀行卡清算市場正是順應市場發展需求、完善産業發展市場化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
問:申請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符合哪些方面的條件?履行什麼程式?
答:《決定》從註冊資本、出資人,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基礎設施,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控制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準入要求。
《決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行政許可條件、程式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並按照分工實施監督管理,共同防範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
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申請程式分為籌備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應按照法定程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在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問:《決定》對銀行卡清算機構提出了哪些核心業務管理要求?
答:一是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資人所有的銀行卡清算品牌。銀行卡清算品牌是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核心,不僅是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商標,標明這張銀行卡及其交易遵循由該銀行卡清算機構制定的清算標準和業務規則,更代表了由該銀行卡清算機構為銀行卡交易所提供的資訊轉接、資金清算、差錯處理和爭議解決等一系列服務,具有很強的標準化屬性。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使用自有品牌或者出資人所有的銀行卡清算品牌,有利於維護銀行卡清算品牌、銀行卡和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有機統一,以保障銀行卡清算服務的一致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維護銀行卡清算業務各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是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不得限制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與其他銀行卡清算機構開展合作。禁止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排他性,有利於防範銀行卡清算機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充分保障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對銀行卡清算服務的選擇權,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公平、有序競爭。
三是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確保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高效和穩定,確保交易數據的完整、真實,並應在境內完成與境內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的業務處理和資金結算,以維護國家金融資訊安全,以及銀行卡清算業務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四是明確銀行卡清算機構對其所獲取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當事人授權不得對外提供;在中國境內收集的有關個人金融資訊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但為處理銀行卡跨境交易且經當事人授權的除外,該措施體現了審慎性監管要求,在滿足銀行卡清算機構正常業務處理需求的同時充分保護客戶權益、個人資訊安全和國家金融資訊安全。
問:《決定》對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自20世紀80年代起,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就通過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參與到我國銀行卡市場中。為進一步開放和規範境外機構參與我銀行卡清算市場,《決定》規定:
一是境外機構為境內主體提供銀行卡清算服務,應在境內設立清算機構。《決定》對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和內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在設立條件、設立程式、業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完全相同,充分體現了擴大金融開放、營造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原則。
二是對境外機構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原則上無需在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但應當就業務開展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並遵循相關業務管理要求。這一制度安排對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原則上給予其在境內設立經營實體的豁免,兼顧了境外機構在境內開展業務的現狀、尊重其發展歷史,有利於境外機構現有業務的持續開展,便利中外持卡人的銀行卡跨境交易。
三是外國投資者並購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外資並購安全審查,以審查並購交易對銀行卡清算業務穩定運作的影響,引導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有序發展,維護國家支付體系安全。
問:《決定》施行前已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如中國銀聯,是否需要重新申請許可?
答:《決定》明確,在《決定》施行前已經在我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規定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因此,中國銀聯以及擬提供人民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應當按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如境外機構仍維持現有業務範圍,即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則無需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而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問: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採取哪些措施保障《決定》的實施?
答:為保障《決定》的穩步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緊制定《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切實保障準入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二是配合推動支付結算立法,構建適應市場開放的銀行卡産業發展法律體系,強化頂層設計和戰略規劃建設工作。
三是加強銀行卡清算市場的監督管理,防範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確保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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