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2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日發佈《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要求,在中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必須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境外機構為中國境內主體提供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
《決定》指出,境外機構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原則上無需在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但應當就業務開展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遵循相關業務管理要求。
此外,外國投資者並購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外資並購安全審查。
《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