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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4-22 10:17: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中國政府網22日消息,為完善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市場化機制,防範清算風險,維護支付體系穩定,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成為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簡稱銀行卡清算機構)。未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符合6大條件:具有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符合規定要求、能夠獨立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基礎設施和異地災備系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徵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核準的任職資格;具備符合規定的內部控制、風險防範、資訊安全保障和反洗錢措施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發起設立或者投資于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依法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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