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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作為”本質上是不擔當

  • 發佈時間:2015-04-22 05:24:0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慢作為”的背後是怕擔責任、不積極不主動的工作狀態,也是對待辦事群眾的輕慢之心。與“不作為”、“濫作為”相比,“慢作為”對政府公信力的損害更具隱蔽性和長期性。這就需要在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特別是讓社會大眾尤其是相關利益公民和辦事單位參與到機關績效和作風評議中來

  只需一個部門蓋一個公章,工作人員也未故意刁難,且一式兩本的結婚證一本尚存,那麼,到民政部門補辦一本結婚證需要耗時多久?答案是:可能一週也辦不完。近日,有媒體報道了新加坡人葉凱倫和戶籍在陜西西安的妻子因結婚證丟失,專程回陜西補辦證件過程中的煩惱和煎熬。

  此事之所以被關注,因為它不是以往屢屢被報道的“公章旅行”或“門難進、臉難看”等“不作為”甚至“濫作為”,而是當下另一種值得警惕的作風頑癥——“慢作為”。

  所謂“慢作為”,表面上看是辦事效率不高,但折射出的卻是少數工作人員怕擔責任、墨守成規,不積極不主動的工作狀態。根據報道,此事久拖不決的關鍵在於葉凱倫夫婦與陜西民政部門對於一個“要件”——“社區證明”的認識分歧。民政部門要求出具社區證明的依據是《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而葉凱倫夫婦不出具的理由是《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遺失,當事人持身份證、戶口本即可申請補辦”。加之,女方在西安的住所已拆遷,確實也無法出具社區證明。

  這個被地方民政部門一再堅持的“社區證明”真的必不可少嗎?筆者查閱《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後發現,情況似乎不是這樣的。《暫行規範》就婚姻登記證遺失補領的條件一節,並未規定要出具社區證明,只是針對“婚姻登記‘檔案’遺失”,要求“當事人提供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或許民政部門個別工作人員並沒有偷換概念,但業務不熟且並未主動積極盡職,卻是顯而易見的。何況葉凱倫夫婦是在2012年登記結婚,當事人婚姻檔案並非久遠,一式兩本的結婚證又有一本尚在,調檔查閱並不難辦。民政部門堅持要出具“社區證明”,其實是一些人不願擔責。面對城鎮化加速推進和人口流動加快等現實情況,一些地方機關的傳統做法顯然已經落後於時代,主動打破陳規卻需要勇氣和擔當精神。而擔當精神的缺失,正是某些幹部“慢作為”的本質所在。

  從心理狀態的角度分析,“慢作為”的背後還有少數公職人員對待辦事群眾的輕慢之心。從對此事的報道看,有兩個細節很能説明問題。一是,雙方溝通不順暢甚至“不愉快”,葉凱倫夫婦稱,曾多次打民政部門某處室辦公電話卻無人接聽;發生分歧後投訴至幾個部門又沒有結果。二是,在國家有關部委的過問下,4月13日當地民政部門已經做出處理意見,但到15日,葉凱倫夫婦依然沒有得到通知。民政部門給出的解釋是:由於溝通不愉快,所以交還給廳裏信訪部門聯繫;而信訪部門的説法是“有別的事耽擱了”。

  心理不愉快就可以“慢作為”,有其他事就可以把群眾的事情先放下……陜西民政部門少數工作人員的表現,在當下帶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的正確性。與“不作為”、“濫作為”相比,“慢作為”對政府公信力的損害更具隱蔽性和長期性。因此,在作風建設常抓不懈的同時,還應在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特別是在機關績效和作風評議機制方面突破內部評價範圍,讓社會大眾尤其是相關利益公民和辦事單位參與進來。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對行政系統辦事效率和作風建設更為客觀的評價。否則,類似于“慢作為”這種不顯山不露水的作風之弊或將陷於“一抓稍好,一放則故態複萌”的迴圈怪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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