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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不能逾越法律

  • 發佈時間:2015-04-22 01:34:0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侖法院為當事人推出“出具離婚證明書”服務,判決離婚的當事人不需要再拿著判決書證明離婚,以免隱私洩露的尷尬(4月21日《寧波晚報》)。

  誠然,離婚判決要裁明“原告訴稱”,該段話實際上就是原告“聲討”被告的檄文,非但有對被告“不盡家庭義務”、“不照顧孩子”等評判,甚至還充斥著“好吃懶做”、“吃喝嫖賭”等道德貶損的語句,對被告的“惡行”濃墨重彩地大肆宣揚。離婚判決還要裁明“被告辯稱”,這段話不只是被告的辯解,也是被告“反聲討”的檄文,話語自然也好不到哪去。

  原告之所以要把被告描述成“十惡不赦”的壞人,也可以理解,如果這段是溫文爾雅地讚許被告,那還離什麼婚?法院在敘述雙方的“口水仗”之後,才以“本院認為”的形式對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進行論述,然後判決原、被告離婚。判決書之所以讓當事人拿不出手,正是因為“原告訴稱”與“被告辯稱”中的話太傷面子。

  法院開個“離婚證明”,讓當事人出示時不再難為情,無疑是一種雙贏的“便民服務”。然而,此舉卻有違法之嫌,因為人民法院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而不是證明機關,其對外的法律文書均應以判決或者裁定的方式出具。當然,法院也有開具證明的,比如“生效證明”,但這種證明只是證明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並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證明。

  那麼,如何讓判決離婚的當事人不再尷尬地證明自己離婚的事實,其實“路子”早已有了,2013年寧波市民政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聯合出臺文件,在全市範圍內建立起公民離婚資訊通報制度,法院離婚的資訊將在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民政部門聯網“共用”。當事人不但可憑離婚調解書、判決書到民政部門換取離婚證,也可以按規定要求民政部門開具“單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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