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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社會撫養費該不該退

  • 發佈時間:2015-04-17 08:18: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汪強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3年8月,安徽省蕪湖市張金(化名)的妻子産下一名女嬰,因不符合當地生育政策(此前,他們已有一名4歲的兒子)而被徵收了4萬元社會撫養費。繳費1個月後,這名女嬰意外溺亡。悲傷之餘,他們全家人想討回已繳納的4萬元社會撫養費。(《中國青年報》4月15日)

  然而,張金並沒有討回這4萬元。該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局高副局長向他解釋稱,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據。超生時,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及時上繳國庫。後來,孩子出現意外,想要返還社會撫養費,于情于理説得過去,但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誰也沒有權力把錢從國庫裏拿出來。

  專家證實,這名副局長的話確實有一定道理,現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並沒有對相關問題的規定。國家衛計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中,也只是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減免。其中並沒有關於社會撫養費返還的規定,專家認為這是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法律上沒有規定超生的孩子夭折後社會撫養費怎樣處理,既然如此,將這個費退還給張金,也就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相關部門完全可以依據基本的道義來處理。從道義上説,這個錢是應該退的,因為社會撫養費不應該是一種懲罰,而應該用在孩子身上,是超生的家長對社會的一種補償,而現在當事孩子不幸夭折了,不需要社會為撫養這個孩子而付出任何代價了,所收的社會撫養費理所當然應該退。用專家的話説:“既然是預繳的行政收費,那麼當收費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時,比如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超生的孩子夭折,就應該有相應的返還程式。”此外,假如張金繳費不及時,再拖上一段時間,按規定就可以不繳了,所以他問得很有道理:“按時繳費的人吃虧,不按時繳費的人反而沒事,這不是明擺著不公平嗎?”

  高副局長説,誰也沒有權力把錢從國庫裏拿出來。這聽上去有道理,但未必對。錢肯定是要用的,關鍵是用在什麼地方。用國庫的錢退還張金,實際上是在維護應有的公平和基本道義,是用對了地方。

  琢磨高副局長的話,不難感覺到其中有這樣一層意思:國庫裏的錢很神聖,得特別地加以保護。確實,國庫裏的錢來自人民,也必須用於人民,哪能隨便用呢?但是,國庫裏的錢不能亂用,老百姓的錢袋子也要保護好。特別是張金家的收入不高,靠張金打工所得,一年也就四五萬元,所繳的4萬元社會撫養費是東拼西湊而來的,當地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局怎麼忍心不退給他呢?

  “國家不與民爭利”,正所謂“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專家説,法律有漏洞,要修改和完善。但修改法律有一個過程,在沒有修改之前,不妨先按照基本的道義來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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