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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應設“退款”條款

  • 發佈時間:2015-04-16 02:30:5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作為社會撫養費就不同了,這是對於超計劃生育多消耗社會資源作出的補償。既然如此,當超計劃生育的孩子死亡之後,就不需要國家和社會作出補償了,原來預交的補償款豈不是應該退回?

  安徽蕪湖一對夫妻2013年8月産下二胎,並在今年繳納4萬社會撫養費。1個月後,女孩溺亡。家人認為孩子才1歲多,也沒讓國家多投入什麼,要討回4萬元。當地一名主管官員表示同情,但很難解決,他也覺得不公平,可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

  對超計劃生育者徵收的社會撫養費,許多基層的幹部群眾都會俗稱為計生罰款。現在看來,這可不是名詞的區別,而是大有深意的。以此案為例,如果繳納的是計生罰款,那麼,罰款是對違反政策生育行為的處罰,它存在的依據就是發生了違法生育的事實,儘管現在孩子死了,違法事實還是不能抹殺的,因此罰款是不能退回的;而作為社會撫養費就不同了,這是對於超計劃生育多消耗社會資源作出的補償。既然如此,當超計劃生育的孩子死亡之後,就不需要國家和社會作出補償了,原來預交的補償款豈不是應該退回?起碼説,只需要付出孩子活著的這一年多時間的補償費,80%以上應該退回吧?這正是小夥子要求退款的理由。

  就當地這位主管官員而言,他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説“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是有道理的。但從國家層面到各省的地方立法,在制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時,怎麼就只想到收錢,沒有考慮到孩子死亡後退還社會撫養費的問題?教訓固然可以總結,但起碼説明當時立法粗疏,一個應該考慮到的問題都沒有回答,才導致今天的被動局面。因而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法規進行修訂。

  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抓住這次機會,在尊重客觀事實和民意的基礎上,設計出退費的程式,為這一“疏漏”及時打上補丁。

  □殷國安(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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