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在即 潛在風險需關注
- 發佈時間:2015-04-17 07: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醞釀20餘年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於今年5月正式實施。這是中國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打破了政府擔保銀行的慣例;一旦銀行經營危機或破産倒閉,存款保險機構可提供財務救助,政府不再為銀行兜底。分析人士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將大大推動中國利率市場化進行、打破“剛性兌付”怪圈,將利好民營銀行、加速銀行分化、推動資管混業發展,但同時,其中的潛在風險因素也不可忽視,在政策實施初期應加以注重防範。
自1993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存款保險制度以來,歷經20餘年,這一制度終於即將落地。3月31日,央行牽頭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對外公佈,將於5月1日實施。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保障制度的一種,銀行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銀行經營危機或破産倒閉,存款保險機構可提供財務救助。在我國,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能全額保護99.63%存款人。
我國的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值得注意的是,差別化費率有助於區分銀行的風控能力,是根據不同的資産品質管理水準、盈利能力收取不同的費用,以實現公平性,有利於防範道德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始於上世紀30年代的美國,美國國會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障銀行系統穩定。大部分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在上世紀90年代以後發展的,2008年以後,更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相應制度,目前全世界超過110個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民生證券分析認為,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將過去政府對存款的隱性擔保顯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險的意義有利於打破剛性兌付,弱化政府擔保。因此,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的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研究院研究員董希淼表示,當下,我國投資理財“剛性兌付”幽靈不滅,市場無風險利率過高,對社會收入分配和金融創新是不利的,最終對老百姓也不利。通過建立存款保險,進而推動利率市場化,對資本市場也是利好。
業內人士表示,長期看來,存款保險制度將從多個方面影響中國的金融業、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首先,利好民營銀行和網路金融等民間金融業發展。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此前,監管層對於民間金融最擔憂的就是其風控能力有限、問題暴發或使社會不穩定。然而,存款保險制度為民營銀行提供了市場化並且合法的風險應對機制,因此該政策的實施將利好民營銀行。此外,從打破剛性兌付的角度考慮,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也將有利於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其次,銀行分化將加速。民生證券研究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最高保額為50萬元,這意味著,對於風控能力不佳的銀行,將流失大額存款業務,大額存款將部分流向經營穩健的大行。總體而言,對中小銀行造成挑戰,小行只能選擇將資産品質下沉、發展中間業務或者直接面對利差收窄的事實。這將逼迫銀行實施差異化發展戰略,培育自身的特色業務。
第三,或將推動資管混業經營。銀率網分析師殷燕敏表示,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將鼓勵金融業的混業經營,雖然目前監管層對混業經營仍有各種限制,但總體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將鼓勵居民將大額存款從風控能力一般的銀行轉移至更加多元化的投資理財産品,為資管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契機。而且,銀行自身也很有可能會對各類資管躍躍欲試,未來,券商或者也會有興趣躋身銀行業。
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總體上利好中國金融業,但背後的風險仍然存在,不可忽視。
首先,“逆向選擇”滋生風險。民生證券分析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産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於儲戶存款保險受到保護,儲戶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為儲戶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而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願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
道德風險則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為風險隱患找到了“背書”,用戶存款幾乎不會受到儲戶的監督,因而可能將大量信貸資産配置於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使得儲戶資金安全堪憂。
其次,金融風險並不僅存于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無法隔離銀行外的風險。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林採宜表示,除銀行以外的非銀行業體量巨大,保險總資産突破9萬億元,信託業資産規模將近13萬億元,證券資管規模達到7萬億元,其他如融資租賃、網際網路金融等規模也在全民理財化的推動下迅速增長。但這些行業基礎資産的來源主要來自銀行資産出表,顯而易見資産出表的同時也必然帶有風險出表的成分。儘管非銀體系大部都存在嚴格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措施,但與銀行一樣,由於利益的驅使,道德風險對於這些非銀行業來説是同質存在的,甚至部分有過之而無不及。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只是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加速器,但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風險並未因此降低。因此,制度實施後,更應做好風控,監管層需要根據新政實施配套監管政策,如應儘快出臺措施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混業經營大潮,盡最大努力預防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