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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80萬元假冒"瑾泉"被查獲 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

  • 發佈時間:2015-04-16 10:53:00  來源:合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假冒偽劣商品以假亂真、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不合格産品流入市場……日前,市工商局發佈八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件,提醒消費者謹慎消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案例1】

  12萬元購入冒牌塑膠

  2014年4月10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接華亞蕪湖塑膠有限公司投訴,對合肥市濱湖天慧紫辰閣小區的承建商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了貨值金額129256元的假冒華亞蕪湖塑膠有限公司“華亞”牌的110mm和50mm的雙壁消音管和單壁管。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於涉案金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的規定,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2】

  80萬元假冒“瑾泉”被查獲

  2014年4月21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接廣州春瑾傑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訴,對合肥某美容策劃有限公司進行依法查處,現場查獲涉嫌侵犯廣州春瑾傑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瑾泉”商標註冊權的新生乳清BB霜4093支、蜂膠多肽嫩白柔膚水953支。貨值金額合計為802949元。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由於涉案金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的規定,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3】

  銷售“假茅臺”被重罰

  2014年7月18日,合肥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執法局在合肥市潛山路399號漢嘉都市森林E3、4、5幢商鋪101查獲侵權的貴州茅臺酒(53%vol/500ml)20瓶,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鑒定結論為:當事人銷售的20瓶貴州茅臺酒(53%VOL/500ml)不是該公司生産、包裝出品。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19980元 。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所指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侵權的20瓶貴州茅臺酒(53%vol/500ml);2、罰款40000元。

  【案例4】

  徵婚虛假宣傳難逃懲罰

  2014年7月,合肥市工商局網路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該網站收取會員費後服務差。執法人員發現網站宣傳“成功率全國第一的徵婚網站,已經有800萬會員成功步入婚姻殿堂”。經過調查,以上宣傳與實際不符,該網站虛誇註冊會員數、成功人數,虛構專業紅娘、約會基金等內容,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了利用廣告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罰款3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

  虛假醫療廣告誤導消費者

  2014年8月,合肥市工商局網路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網路監測發現,某醫院網站發佈違法醫療廣告。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發現該醫療機構網頁上宣傳的醫院“誠信單位”的榮譽資質、牌匾、公益援助活動等內容和圖片是虛構的,與事實不符,誤導欺騙了消費者。且網站中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治愈率等診療效果、保證治愈或隱含保證治愈、利用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構成了違反規定發佈虛假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佈,並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

  銷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機

  2014年12月24日,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前期摸排,週密部署,查處了一起銷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機案件,現場共查獲違法手機669部,違法經營額已達260127元。

  工商點評: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手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由於涉案金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通知)第七十條的規定,本案已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該局于2015年1月7日將該案依法移交瑤海區公安分局,並於當日在瑤海區檢察院備案。

  【案例7】

  銷售侵權“本田”配件

  2014年9月29日,合肥市工商局市場規範管理局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暗訪材料後,在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的配合下,對當事人位於天長路經典花園2#A、B座118、218號的經營場所內所銷售的汽車零配件進行檢查。檢查發現,其銷售的標有“HONDA”、“H”文字、圖形註冊商標的汽車配件涉嫌侵犯了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牟取非法利潤,從一到府推銷人手中,以低價購入外包裝上標有“HONDA”、“H”文字、圖形註冊商標的空氣濾芯、後剎車片等汽車配件對外銷售,至2014年9月29日被查。2014年10月27日,經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所銷售的標注“HONDA”、“H”文字、圖形註冊商標的産品屬於假冒日本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註冊商標的産品。另查明,當事人已銷售及尚未售出的侵權汽車配件貨值總計為4915元。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所指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侵權汽車配件155件;2.罰款25000元。

  【案例8】

  銷售不合格板材

  2014年9月30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根據省工商局暗訪合肥建材市場商品品質的情況通報,對當事人王某位於合肥市包河區五里廟裝飾城F1棟123號的合肥市包河區豐華門業經營部進行依法檢查,現場委託安徽省江淮品質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六組板材依法進行了商品品質抽檢。

  經安徽省江淮品質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判定所抽檢的六組板材樣品為不合格商品,並出具了《檢驗報告》。此批涉案的板材共六組288張,涉案金額為32321元,獲利780元。

  工商點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屬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1.罰款45000元;2.沒收非法所得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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