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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伐,既是底線也是紅線

  • 發佈時間:2015-04-16 01:31:4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自4月1日起,在2014年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的基礎上,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的天然林全部納入了停伐範圍。此舉宣告了100多年來向森林過度索取歷史的結束。

  停斧挂鋸,昔日響徹山林的“順山倒”號子和隆隆的機械轟鳴,將不復存在。由此開啟了重點國有林區從開發利用轉入全面保護髮展的新階段。

  實施保護的關鍵步驟

  據了解,天然林停伐範圍包括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以及內蒙古嶺南8局、吉林營林4局和大興安嶺範圍內未納入天保工程範圍的100個國有林場。

  “全面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是實施全國天然林保護戰略的關鍵步驟”。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如此強調。

  作為結構最複雜、群落最穩定、生物量最大、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生態功能最強大的陸地生態系統,天然林在維護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目前來講,對全國5000萬立方米的天然林採伐量,將分“三步走”停下來。

  趙樹叢介紹説,第一步就是國有林區,第二步為國有林場,第三步則是包括集體、個人、企業和其他所屬産權的全部天然林。

  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作為我國面積最大、天然林分佈最集中、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林區,在我國生態建設和森林資源培育總體佈局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重點國有林區木材産量始終保持在高位運作,累計為國家生産商品木材近11億立方米,貢獻很大,代價也很大。雖然近10多年來,通過實施天保工程,國家大幅度調減了林區木材産量,累計調減木材産量1億立方米,森林資源得到一定程度的休養生息,有了恢復性增長。但長期的高強度採伐,使東北、內蒙古林區可採天然林資源快速減少,森林資源“入不敷出”現象愈發明顯,國有林區陷入資源危機、企業危困的“兩危”局面。

  趙樹叢表示,率先在重點國有林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是我國天然林停伐戰略的第一步,也是帶有示範性、標誌性和最為關鍵的一步。通過停伐,加大封育力度,實施科學經營,以逐步恢復森林資源和森林生態系統功能,促進林區可持續發展。

  推進改革的關鍵舉措

  2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印發了《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即中央6號文件。其中明確指出,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要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

  “停伐既是改革任務之一,又是推進其他改革的前提。”趙樹叢説,要通過停伐倒逼國有林區改革,按照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和“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要求,逐步建立起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林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當前,森工集團及其所屬林業局以採伐為主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作為森工企業的性質將逐步消失,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産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

  趙樹叢認為,隨著改革的推進,逐步實施政事企分開,不僅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改善生態和民生,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

  創新機制的重要前提

  長期以來,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産權虛置、管用不分、責權利不一致,森工集團既代表國家保護管理森林資源,又是森林資源的實際佔有利用者。實踐證明,這種體制不利於資源有效保護。

  趙樹叢説,要通過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改革以木材生産為中心的管理體系,改變以經濟效益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推動林區經營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林業治理體系,提高林業治理能力。

  趙樹叢指出,當前,重點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把停産到位作為首要任務,確保停得下、穩得住、不反彈。停伐,既是底線,也是紅線。要加強採伐、運輸、銷售、加工等各環節的清理整頓,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決不姑息。

  其次,要紮實推進國有林區改革,把林地監管作為資源保護的核心。確保改革方向不走偏、不走樣。在保護好森林生態系統的同時,認真做好林地的定額管理、佔用徵收審批和規劃落實等工作,並總結以往改革試點的經驗教訓,針對不同地域不同情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積極探索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

  最後,要加快轉變林業發展方式,不斷改善林區民生。加快發展森林旅遊、林下經濟等綠色富民産業,鼓勵林業企業“走出去”。

  同時,還要積極拓展就業渠道,促進林區轉崗職工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和再就業。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森林資源管護職工從事林特産品經營,增加職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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