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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成果投資按20%繳個稅

  • 發佈時間:2015-04-15 13:31:31  來源:南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現在個人直接以股權、科技成果、不動産等非貨幣性資産進行投資的行為日益增多。日前,財政部、國稅總局出臺新政,即《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從4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依據“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股權投資按20%繳個稅

  近年來,在企業新設立、兼併重組、增資擴股、定向增發等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多個人直接以股權、科技成果、不動産等非貨幣性資産進行投資。

  為此,3月30日財政部、國稅總局出臺新政,個人以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産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從4月1日起實施。

  南寧市國稅部門相關負責人説,過去,個人以非貨幣資産投資個稅政策存在模糊地帶。早在2005年時,國稅總局就有文件明確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産進行評估後投資于企業的,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稅。到了2011年,國稅總局明確規定,個人若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按財産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過,由於細節未明確,在執行中並未落實。

  據悉,4月8日國稅務局出臺的《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徵管舉措。

  可在5個西曆年度內分期繳稅

  按照新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報稅務主管機關備案後,在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例如,廣西大學李教授2015年4月以科技成果進行了一次非貨幣性資産投資,那他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2015年至2019年分期繳稅,並於2019年4月前繳清稅款即可。

  若李教授在政策實行之前,即2014年投資,因資金問題到今年3月31日都尚未繳稅,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解決?南寧國稅部門相關負責人説,按照新規定,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納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也就是説,李教授可在2015年至2018年這4年內分期繳稅,並於2018年12月31日前繳清稅款即可。

  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為轉讓收入

  個人進行非貨幣投資,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這是很多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産評估作價,並據此入賬,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産的轉讓收入。這筆轉讓收入減掉資産原值和相關轉讓費用,就是應納稅所得額。再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數,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稅。

  南寧國稅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説, 如果經過資産評估確定的價值與投資取得的股權比例不符,應當以評估確定的價值為公允價值。比如,李教授以他自己的技術發明成果與他人合作創立一企業,假設註冊資本100萬元,李教授佔30%,則按照股權比例計算投入的技術發明成果價值為30萬元,但是如果評估確定的價值為40萬元,則應以40萬元為轉讓收入,如果沒有其他的相關轉讓費用,那就以40萬元為標準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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