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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調居民電價方案為何被否決

  • 發佈時間:2015-04-15 07:42: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郭文婧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正式實施。值得關注的是,此前提交的改革方案中曾提出下調居民用電價格,但被廣東省和國家發改委否決。據悉,原因是電價改革堅持回歸到成本的目標,深圳居民用電目前成本為0.87元/千瓦時,執行電價為0.68元/千瓦時,低於成本價,因此,本輪電價改革中居民用電價格維持不變。(《深圳特區報》4月14日)

  令居民感到擔憂的,不僅是下調居民用電價格被否,更重要的是電價回歸到成本的改革目標,因為這意味著居民用電價格未來或走高。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電價回歸到成本,總體上無可厚非,雖然存在個別發電企業虧損的情況,但電網卻往往賺取了鉅額利潤,總體上並不是虧損供電。就居民用電價格來説,則相對複雜,是否有下調空間,是不能簡單比較實際執行電價與成本價格的。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都存在電價的各種交叉補貼。一種思路是工業、商業電價補貼居民電價,甚至是動用公共財政補貼居民電價;另一種思路則相反,是居民電價補貼工業、商業電價。羊毛出在羊身上,無論是哪一種交叉補貼思路,總體的原則都是“回歸到成本”。但總體來説,選擇哪一種思路,與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分配率密切相關。分配率是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佔GDP的比例,是衡量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與否的重要指標。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分配率,一般在54%到65%之間,有的甚至超過70%,所以這些國家和地區多選擇居民電價補貼工業、商業電價。但在我國分配率只在15%到20%之間,這也正是我國近年來反覆強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原因所在。因此,在分配率還沒回歸到合理水準的情況下,下調居民用電價有其現實合理性。

  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包括電力在內的公共品的價格水準,既不是簡單地與成本進行比較,也不是簡單地進行國際比較,而是要與居民收入聯繫起來進行相對價格的比較。比如,根據《深圳商報》2010年的報道,美國居民的電價是中國居民的1.5倍,但我們卻不能輕易得出中國電價比美國便宜的結論,因為美國人的平均年收入是中國的16倍。

  即使拿“回歸到成本”來説事兒,也不能簡單地看靜態的數字,因為成本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比如市場競爭程度、電網企業的利潤水準、資源的利用效率等等。在我國,不僅有“電廠抄表工年薪10萬元”的新聞報道,也有電監會披露過的“中國發電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火力發電用煤比發達國家高,耗水率比國際先進水準高40%,主要電力企業的勞動生産率不到世界先進水準的1/3”,根據不合理的發電成本制定的電價,顯然本身就不合理。

  現在,深圳提交的下調居民用電價格的改革方案已經被否,這釋放了明顯的信號,我們能夠期待的,一是我們的收入水準能夠真正儘快漲起來,二是讓不合理的發電成本儘快降下去。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擔心電價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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