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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出臺規定規範智慧財産權競爭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4-13 15:5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4月13日電 (邢鄭) 人民財經從工商總局獲悉,為落實《反壟斷法》對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有效規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實踐,引導經營者智慧財産權行使行為合規,明確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和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之間的界限,國家工商總局于2015年4月7日公佈了《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並將於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全文共19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制定《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根據職責,對涉及非價格的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釋。

  二是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智慧財産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同時,規定了安全港規則,明確適用安全港規則的要件,便於經營者對自身行使智慧財産權行為合法性的預判。

  三是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智慧財産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明確了在涉及智慧財産權濫用問題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和推定規則,對拒絕許可智慧財産權、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差別待遇等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同時對上述行為的構成要件、表現形式等做了細化規定。

  四是對專利聯營、標準中行使智慧財産權行為可能構成壟斷行為的具體情形做了規定。

  五是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智慧財産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細化了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步驟,對分析認定經營者行使智慧財産權行為對競爭的影響需要考慮的因素進行了列舉。

  六是依據《反壟斷法》對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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