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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産權保護是“創新紅利”之源

  • 發佈時間:2015-01-14 07: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已從一個智慧財産權的小國,變成智慧財産權大國、強國。但是我們仍然面臨著一個嚴峻話題:智慧財産權保護。

  ●很多人反對中國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認為這樣不但會增加發達國家企業在中國的壟斷力量,也會提高中國企業的技術模倣成本。但是,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如果我們不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沒有人願意將他們的最好技術引入到中國來,中國自己的企業也不願研發創新。

  ●中國依靠高能耗和人口紅利的時代基本結束,必須加快尋找新的增長方式,深化智慧財産權制度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智慧財産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智慧財産權法院。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又進一步提出,完善激勵創新的産權制度、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上述系列重大決定一脈相承、漸次遞進、逐步深化,體現了黨中央對智慧財産權保護前所未有的重視。

  中國仍然面臨著的嚴峻話題:

  智慧財産權保護

  在依法治國的旗幟下,完善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小至企業、個人,大至國家、民族,其興旺發達與其智慧財産權事業緊密相關。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智慧財産權已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世界各國甚至將智慧財産權納入國家發展戰略。中國也逐漸從一個智慧財産權的小國,變成今天的智慧財産權大國、強國。2014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82.4萬,已連續三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國商標申請量更是連續14年穩居世界第一。雖然我國智慧財産權事業不斷取得新的成績,但是我們仍然面臨著一個嚴峻話題:智慧財産權保護。

  智慧財産權領域中每一個人都很關心保護:發明人關心保護,沒有保護,就沒有創新;投資人關心保護,沒有保護,就沒有回報;企業關心保護,沒有保護,産品就面臨盜版;其實,就連侵權、盜版者也關心保護,他們侵權時會計算違法成本,智慧財産權保護得越周延,侵權者可乘之機也就越小。

  對於中國,要想實現創新發展,站到世界技術前沿,智慧財産權制度就必須在打擊侵權和保護創新資本的投入上保持穩定性,就必須讓違法者付出巨大成本,讓創新者的成果得到有效保護。唯有如此,才能激發和保護創新。

  發達國家的故事

  都有一個關鍵詞:創新

  創新是推動國家發展的根本動力。回顧工業革命和網際網路革命,我們可以看到,蒸汽機把世界帶入了工業時代,歐洲國家抓住了機遇,跟上了工業革命的步伐,取得了顯赫的經濟地位。近三十年中,中國抓住了網際網路革命的機遇,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高速發展。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哪一個國家的發展故事,都有一個關鍵詞,創新,只有跟上了創新的步伐,才能踏準時代的節奏,才能迎來發展的機遇。

  在工業革命中,中國由於閉關鎖國,錯失機遇,長期陷入被動挨打的局面。歐洲作為工業革命的發源地,卻沒有給予網際網路革命充分的重視,航海時代的榮光逐漸褪色,多國更是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困境。

  回顧歷史才能更好地把握未來,美國抓住了工業革命和網際網路革命的兩次機會,歐洲雖然主導了工業革命,卻沒有抓住網際網路革命的機遇,中國錯過了工業革命,通過網際網路革命讓自己的經濟取得了高速發展。可以看出,只有跟上時代步伐,不斷開拓創新,才能確保經濟發展,國家富強。

  目前,工業生産尤其是製造業升級轉型成為了全世界關注的焦點,有人稱其為工業4.0革命。美國作家彼得·馬什所著《新工業革命》一書在中國出版上市,提出目前人類正處於繼蒸汽機革命、運輸革命、科技革命和電腦革命之後的第五次工業革命當中,人類製造業正在進入個性化量産階段。在這個階段,新概念的開發,企業間合作的加強,新産品的出現,所帶來的利益將超過以往任何時期。這個觀點逐漸成為各界的共識,並取得了大量實證的支援,德意志銀行亞太主席蔡洪平在2014年底的一次演講中也是列舉了大量的數據和例證來支撐這個觀點。每一次工業革命都伴隨著重大的科技創新,帶來産業結構的重大調整,推動經濟向更高層次發展。

  新的增長方式

  就是依靠自主創新能力

  智慧財産權制度對於推動創新作用巨大。

  早在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就建立了專利制度,借助專利制度,威尼斯吸引了周邊國家的大量工匠,對威尼斯的繁榮做出了巨大貢獻。著名科學家伽利略還在1494年獲得“揚水灌溉機”的專利權。162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欽定的《壟斷法案》,現代專利制度正式確立,並逐漸擴散到其他國家。工業革命的發生與專利制度的建立相差一百多年,這種時間的先後順序表明,專利制度可能是促進工業革命的關鍵因素。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很多人反對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認為這樣不但會增加發達國家企業在中國的壟斷力量,也會提高中國企業的技術模倣成本。

  但是,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一方面,如果我們不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沒有人願意將他們的最好技術引入到中國來。這一點已經在近年來有所體現,一些國家和企業甚至已經給中國貼上了小偷和盜竊者的標簽。另一方面,即使是國內的企業,擁有了一定的創新能力,面臨低成本的快速模倣,他們只能對創新望而卻步。筆者在調研江浙貼牌企業生存狀況時看到,即使研發出來新産品能帶給他們幾十倍的利潤,他們也不願意投入研發,主要原因就在於模倣、複製盛行,新産品還未大規模上市,市場上已經倣冒不計其數。如果企業不願意創新,也就不可能迎上工業革命、科技革命的步伐,這給經濟發展帶來的長期隱患是明顯而巨大的。

  對我國而言,在經過30多年的高速發展之後,主要依靠高能耗和人口紅利的時代基本結束,必須加快尋找新的增長方式。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強化創新能力建設,深化智慧財産權制度發展,要求我們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推進工業資訊化水準、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要求我們大力推動智慧財産權制度建設,完善創新激勵機制,加強智慧財産權戰略運用水準,突破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等産業發展瓶頸,實現社會創新的良性迴圈。

  健全行政和司法

  兩個保護機制

  經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體系,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對中國經濟穩定、高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智慧財産權制度引領産業發展的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對國家經濟增長貢獻率有待提升。在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仍然突出。

  就智慧財産權保護機制而言,可分為兩個話題來説:一為智慧財産權的行政保護機制;二為智慧財産權的司法保護機制。所謂行政保護機制,簡言之,當權利人發現有人侵權時,如盜版、倣冒時,權利人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如向商標局舉報、向專利局舉報,行政機關查證屬實後,可能會對侵權人進行處罰,如罰款、沒收、銷毀侵權産品等。司法保護機制,簡言之,當權利人發現有人侵權時,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停止侵害、損害賠償等等。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智慧財産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加強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資訊公開,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一是要加強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資訊公開。紮實推進侵犯智慧財産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震懾違法者,同時促進執法者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二是加強重點領域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積極開展執法專項行動,重點查辦跨區域、大規模和社會反響強烈的侵權案件,加大對民生、重大項目和優勢産業等領域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督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落實相關責任,加強對視聽節目、文學、遊戲網站和網路交易平臺的版權監管,創新並適時推廣智慧財産權海關保護模式。三是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完善軟體正版化工作長效機制,推動軟體資産管理、經費預算、審計監督、年度檢查報告、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實處,確保軟體正版化工作常態化、規範化。

  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的

  司法創新

  在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機制的過程中,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的話題尤其值得關注。

  2014年8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了一個重要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這個重要決定,對於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機制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智慧財産權案件與其他案件有一個重要區別,技術性很強,比如像專利案件,可能會涉及到機械、化學、醫藥、軟體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技術性很強,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的法院,專門選拔和培養智慧財産權法官,可以極大提升智慧財産權審判案件的專業性。其實,世界上很多國家,如美國、德國、歐盟、日本、南韓等都設有智慧財産權法院。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對於完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均已成立,這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標誌著中國智慧財産權保護進入新階段。

  智慧財産權法院的設立將從根本上改變智慧財産權案件的管轄體制。智慧財産權案件審理將從分散走向集中,尤其是專業性強的智慧財産權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將全部集中在智慧財産權法院審理。例如,智慧財産權行政確權類案件,原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僅2013年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新收此類案件達2780件。今後這類案件將全部轉由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管轄。當然,智慧財産權法院設立後,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智慧財産權案件都由智慧財産權法院審理。根據最高法院有關智慧財産權案件管轄的最新規定,像一些對技術依賴度不大的智慧財産權案件,如版權、商標案件(民事或行政)一審仍可由基層法院審理。即便如此,對於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全部由智慧財産權法院統一審理。由此可見,智慧財産權法院將在今後智慧財産權案件審判中發揮主力軍作用。而原有的由各中級法院在智慧財産權審判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格局將被徹底打破,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所在市的中級法院將不再審理智慧財産權民事及行政案件。

  智慧財産權法院的成立,將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産權的運用和保護,激發社會創造力,為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強大推動力;將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質效,完善我國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體系,為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將進一步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接軌,擴大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影響力,樹立我國改革開放的良好國際形象。

  智慧財産權法院的設立絕不僅僅是一個象徵意義,它需要實實在在提升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水準。以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為例,每一年可能會面臨上萬起各類智慧財産權案件,每一名法官也將面臨著數百起案件。如何能夠真正有效保障智慧財産權審判水準的提升,是擺在智慧財産權法院面前的一個嚴峻話題。

  智慧財産權法院也只是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走出的第一步,《中央關於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進一步加強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以及進一步健全人民陪審員制度等。可以預期,在未來的智慧財産權法院庭審中,審判格局也將全面改革。有關行業專家作為鑒定人出庭,或作為人民陪審員出庭庭審的格局也將漸進打開。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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