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儲政策性糧食可租社會糧倉
- 發佈時間:2015-04-13 14:45:09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下發《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對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主體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予以規範。
根據《意見》,為有效利用社會糧食倉儲設施,緩解部分地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容不足的矛盾,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實和政策性糧食儲存安全,符合條件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及受中儲糧總公司委託承擔收儲任務的中糧集團、中紡集團等中央糧食企業集團直屬企業可作為承租企業租倉收儲。
《意見》要求承租企業必須派人直接收購、保管,承擔收儲義務、收儲費用和收儲責任,對糧食和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對糧食數量、品質、庫存管理、儲糧安全、生産安全和銷售出庫負全部責任。中儲糧總公司及受其委託承擔收儲任務的中央糧食企業要正確處理防範管理風險與方便種糧農民售糧的關係,合理確定委託收儲庫點和租賃庫點,不得因收儲庫點不足出現農民賣糧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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