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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體大圖書館長貪污1.85萬元購書款獲刑3年

  • 發佈時間:2015-04-13 06:49: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體育大學圖書館原館長劉某利用職務之便,未將體育總局購買95套書籍的2.28萬元購書款入賬,在其他公司兌換成現金後,將其中的1.85萬元據為己有。日前,劉某因犯貪污罪被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非法佔有購書款

  劉某案發前是北京體育大學圖書館館長,2007年4月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一審法院認定,2004年6月、7月間,國家體育總局從北京體育大學圖書館購買了95套《體育財務文件彙編》,劉某讓北體大圖書館職工王某使用一張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的發票從國家體育總局領取了購書款(現金支票,票面金額為2.28萬元)。此後,劉某利用職務便利,採用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上述支票在北京崇耕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兌換現金,後將其中的1.8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贓款現未退賠。海淀法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上述2.28萬元已由其分幾次支付給中國體育科學學會作為編輯費,證人王某關於劉某指使其虛開發票等證言內容不真實,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二審審理期間,劉某及其辯護每人平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但申請法院向北京體育大學調取相關支出憑單,並申請讓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的負責人祝某出庭作證。法院向祝某等人核實是否收取劉某的書款等情況,祝某予以否認,根據現有證據證明,劉某所説沒有證據證實,因此法院未採納劉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

  市一中院認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原審法院根據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上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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