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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審查讓規範性文件更“規範”

  • 發佈時間:2015-04-13 00:0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太原4月12日電(記者劉鑫焱)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于近日審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從源頭上給規範性文件戴上“金箍”。

  根據《條例》,省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文件;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市、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文件發佈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6類規範性文件,都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相應級別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條例》規定:超越法定許可權制定;違反法定程式制定;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與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以及有其他不適當等6種情形,不得存在於規範性文件中。

  相應的審查機構依據標準,開展審查工作,發現文件有不當之處、需要予以糾正的,由相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研究,並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後,應當在60日內依法定程式自行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文件,並重新公佈、備案。如認為無需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説明理由。違反時限要求,人大常委會要對文件制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撤銷相關規範性文件。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13日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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