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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群眾檢舉控告,豈能抱怨“太遲”

  • 發佈時間:2015-04-13 02:31:1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2014年3月以來,廣西都安縣龍規屯的一條村級公路,被龍規屯籍礦老闆韋炳克侵佔建設私家別墅,導致原有公路被迫改道,堵住了村民黃生利家的大門。都安縣國土局局長韋俊昌在接訪時,責怪黃女士一家不早日反映問題,稱“被人強姦,生小孩了你才去告他?”

  對於黃女士一家來説,他們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不是一種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説,面對“侵地建別墅”,他們既有權依法檢舉控告,但同時也並沒有必須及時控告甚至是“非控告不可”的法律義務。

  相反,對於作為土地執法部門的國土局來説,面對“侵地建別墅”等土地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查處”則是必須認真履行的法定義務。

  所以,抱怨群眾檢舉控告太遲,顯然不僅在道義上顯得很不厚道,也無形中將公民權利義務化、將政府義務置換成了公民義務。

  從媒體報道來看,黃女士一家的相關檢舉控告,並非姍姍來遲,如“從2014年開始,黃女士和哥哥黃生利不斷求告各級政府”,因此控告不及時,也很可能是政府自身原因造成的“耽擱”。

  對於像“侵地建別墅”這類土地違法行為,當地土管部門何以未能主動發現查處,非得坐等群眾到府檢舉控告,甚至作出這樣的“神回復”,不僅在言辭態度上顯得十分粗鄙,而且從基本法理邏輯上看,也完全是一種説不通、站不住腳的引喻失義。

  □張貴峰(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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