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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挖蟲”以後要改善土壤

  • 發佈時間:2015-04-10 00:39: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企“挖蟲”以後要改善土壤

  來源:中國網2015-04-09

  改革是改變國企生存土地和生態環境最重要、最根本也是最緊迫的手段。這話不假,前提是,改什麼、怎麼改。切不要以為改革是靈丹妙藥,改革了國企的所有問題就都解決了。

  作者:譚浩俊

  據媒體報道,兩會剛過,國企反腐就迅速“升溫”。近一段時間以來,又先後有多名國企高管落馬。如中石油總經理廖永遠、寶鋼集團副總經理崔健、南方電網副總經理肖鵬、中海油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吳振芳等。與此同時,地方國企反腐力度也在加大,廣日集團、營口港務集團、廈門市路橋建設集團、山西焦煤集團、福建建工集團,這些在地方上響噹噹的大企業,也有官員接連被查。

  不僅如此,巡視組還在前一輪專項巡視的基礎上,根據本輪巡視的情況,又總結出了五大主要“病灶”:黨的觀念淡薄、管黨治黨責任缺失,國企領導尋租問題嚴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鬆弛,“四風”問題仍然突出,用人腐敗反映強烈。這也意味著,給國企“刮骨療傷”,把深藏在國企肌體中的“蛀蟲”挖出來,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需要關注和重視的是,大力反腐、深挖蛀蟲,毫無疑問是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但是,“挖蟲”並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過“挖蟲”,改善國企的生存土壤和生態環境,防止新“蟲”再生,避免老“蟲”剛除、新“蟲”又生。

  事實也是如此,有關國企腐敗問題比較嚴重的話題,並不是近兩年才剛剛提出。實際上,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有關國企腐敗的問題,就已經引起過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且那時候主要集中于地方國企。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這一問題更是表現得越來越嚴重、越來越有失控的跡象。以決策失誤、決策腐敗為例,很多企業、特別是央企,在每年的審計中,都會發現大量決策失誤和腐敗造成的鉅額損失。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大多沒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導致這方面的問題不降反升、不減反增。

  自反腐力度加大、特別是開展專項巡視以來,國企的腐敗和違法亂紀問題,終於被揭開了,且越揭越深、越揭越令人震驚。幾乎所有問題都直指一個焦點,國企的體制和機制到底存在什麼樣的問題,如何才能避免這些問題的再發生。

  我們説,問題並不可怕,怕的是同樣的問題在同一個企業身上反覆出現,甚至有無法解決的感覺。因為,無論是生存土壤還是生態環境,似乎都非常適合於這些問題的發生,適合各種“蛀蟲”的存在。如果這樣,僅僅把注意力放在抓“蟲”上,而不去治“蟲”、防“蟲”,將“蛀蟲”生存的土壤和環境徹底改造,“挖蟲”也就失去了意義。至少,作用沒有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價值也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有人説,改革是改變國企生存土地和生態環境最重要、最根本也是最緊迫的手段。這話不假,前提是,改什麼、怎麼改。切不要以為改革是靈丹妙藥,改革了國企的所有問題就都解決了。從已經進行過改革的央企和地方國企來看,由於改得不徹底或為改革而改革,效果並不好。相反,卻留下了許多新的漏洞,造就了許多新的腐敗問題。

  很顯然,要想使國企不再成為腐敗問題的“高發區”、“重災區”,讓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是最重要而緊迫的問題。因為,絕大多數腐敗問題的發生,都與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沒有確立有關。首先,經營者仍然由政府任命,企業董事會也好、市場也罷,對經營者都毫無約束力。也就是説,經營者幹得好壞、有沒有問題,董事會説了不算,而由政府及其相差職能部門説了算。自然,經營者也就不會對董事會、對企業、對員工負責,而是對任命他的部門和使用他的個人負責了。

  其二,董事會形同虛設,多數決策都是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所謂集體研究、集體決策,只是企業經營者遮人耳目、掩耳盜鈴的伎倆罷了,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和監督作用,出現決策失誤和腐敗也就不可避免了。相反,如果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具有約束和監督企業經營者的權力,那麼,很多失誤和損失也就可以避免。

  再者,監督完全失控,無論是外部監督還是內部監督,都在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無法形成的情況下,失去了制衡的作用,導致從企業經營者到各個環節,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腐敗問題。一些企業在專項巡視中被“鏈條式”挖掘,形成“蛀蟲鏈”,就是最好的例證。

  毫無疑問,要想通過改革解決國企的腐敗問題,就必須把如何確立國企的市場主體地位放在最突出的位置,按照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對國企進行改革,讓國企不再受制于政府、受制于行政權力,甚至受制于個人或少數人,而一切服從市場、服從法律、服從規則。第一,要讓董事會成為企業真正的決策機構,並能夠按照企業需要向市場公開招聘經營者,決定經營者的去留,而不是受命于政府;第二,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投資、重大事項等,只能由董事會決定,必要時交股東大會討論,政府無權干預,也不能干預;第三,監事會、紀檢監察、審計等機構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對企業的決策等提出異議,對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第四,相差職能部門有權按照市場規則和法律規範對企業進行監督,對問題進行查處;第五、工會的法律地位應當進一步加強,員工對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工會反映,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一旦這樣的格局形成,滋生腐敗的土壤和環境也就能夠得到有效改善,産生問題的漏洞也就會越來越少。那麼,反腐的目的也就達到了,“挖蟲”之後也就不要擔心有新“蟲”再滋生了。即便有新的“蟲”滋生,也因為土壤和環境不同了,難以生存下去。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48_126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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