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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請組織申報201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備選項目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4-09 15:30:54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水務局、市政管委):

  2015年是“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為加快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和《“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兩個規劃”),現就組織申報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201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考慮

  為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快簡政放權步伐,更好發揮地方作用,本著權利和責任同步下放的原則,進一步簡化程式,今年採取打捆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方式,具體項目安排許可權下放到省級發展改革委並採用報備方式。

  二、安排原則

  (一)促進規劃目標實現。緊密圍繞“兩個規劃”確定的主要任務,確保實現“縣縣具備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城市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等關鍵目標。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兩個規劃”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認真梳理,分析薄弱環節,認真遴選對規劃目標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的重點項目,集中資金予以支援。同時,對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劃中對支援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有明確要求的,如四省藏區、國家級貧困縣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建設,應重點支援。

  (二)加強示範引領。優先支援採用焚燒等資源化處理技術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對配套建設宣傳教育基地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援;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城市項目的支援力度;對採用先進技術的污泥處置、中水回用項目,優先予以支援。

  (三)前期條件具備。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土地、規劃、環評、能評、資金等前期工作落實,配套條件較好,必須保證在2015年開工建設;所在地區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已經建立,收費標準達到國家有關要求;項目法人明確,産權關係明晰。

  (四)落實監管措施。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項目監管,督促項目建設進度,並按照我委統一要求定期上報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已開工項目必須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資訊管理資訊系統”、“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資訊系統”有上報資訊。我委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運用專項稽查、委託交叉檢查等多種方式,對各地分解、執行國家投資計劃以及重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項目申報範圍

  (一)列入《“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建設任務的項目,主要包括:

  1、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項目。重點是:解決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不足的管網;鼓勵為實現雨污分流而進行的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項目。已納入中央財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集中支援的項目不得重復上報。

  2、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重點是:尚未建成投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市城市和縣城項目,其中,對具備條件的國家級貧困縣項目予以優先安排。

  3、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優先支援污泥産生量大、污泥隱患嚴重地區。

  4、升級改造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項目。優先支援按環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標準的,以及設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項目。

  5、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建設項目。優先支援每人平均水資源佔有量低、水環境品質較差以及單位國內生産總值用水量高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的地區的項目。

  已納入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不在申報範圍內。

  (二)列入《“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建設任務的項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重點是:尚未具備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設市城市和縣城項目;採用焚燒等資源化處理技術的項目,東部地區各省安排的項目中焚燒處理能力所佔比例不低於30%,中部地區各省不低於15%。

  2、生活垃圾轉机設施項目。

  3、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項目。

  4、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項目。

  對具備條件的國家級貧困縣的上述項目予以優先安排。

  四、投資規模及補助比例

  單個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含已下達過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例原則上按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30%、45%、60%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補助比例按相關政策執行,並在上報文件中註明相關政策的文件名稱和文件號。

  五、項目申報要求

  (一)申報的組織工作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協調配合,按照選項範圍和選項條件,認真組織遴選備選項目,切實提高上報項目品質。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針對地方污水、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技術工藝、廠網配套等方面加強審核,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充分聽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將備選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審核把關和數量控制

  1、各地發展改革委應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項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實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請妥善保存相關項目申報材料及評審材料,以備稽查和審計。

  2、此前已經獲得中央財政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援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對發現問題或調整項目較多的地市限制申報。

  (三)申報材料

  1、省級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文件,上報文件中應包括“兩個規劃”2014年目標完成情況、2015年項目建設規模、2015年預計目標完成情況。

  2、不再逐項上報項目單行材料,只上報項目清單列表,按優先順序排列。相關備選項目應前期條件具備,在項目列表中標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能評審查、環評審查、土地預審、規劃選址等審批部門和文號。享受國家有關特殊政策的項目,請在備註中註明相關政策的文件名稱和文件號,對國家級貧困縣項目,要加大省、市級資金統籌,嚴格落實取消縣級配套的要求。

  3、“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體”(軟體及使用説明在我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中心—下載專區—軟體下載欄目下載最新版本)導出的項目庫文件(尾碼為imo)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併刻錄成光碟(隨身碟無法受理)上報。請認真核對編報系統軟體導出的電子版材料,相關項目資訊必須完整並與項目匯總表內容一致。

  (四)資訊公開

  按照政府資訊公開的要求,對我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將視情況在我委門戶網站上公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等資訊。凡申報備選項目的企業和單位,視同同意公開相關項目資訊。不同意公開相關資訊的項目,請勿申報。

  (五)申報時間

  請於2015年4月25日前,將申報文件及有關材料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環境保護處),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請嚴格遵守時限要求,過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污水處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匯總表

  2、2015年垃圾處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匯總表

  3、2015年污水垃圾處理項目清單列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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