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丟失電動車,物業公司是否擔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4-09 12:32:08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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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求助
周先生停放在濟南歷下某小區樓下的老年代步電動車被人以捅電門鎖等手段竊走。電動車價值一萬餘元,周先生發現電動車被盜後,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工作人員到達該小區後要求小區保安調取監控錄影,因保安沒有許可權而未能立即調取。該案至今未破。周先生與該小區物業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小區物業負擔的保安義務包括配合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工作以及安排門衛負責區內門衛值班等。
◆律師分析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律師分析:在實際生活中,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或受損的情況經常發生,要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是要確定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就車輛問題是何種法律關係,物業管理公司在其中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則要取決於雙方的合同約定。
若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管理公司對車輛的保管責任,同時業主交納了停車費,並辦理了相關的車輛出入庫手續,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即包括了車輛保管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義務,如果保管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而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寄存人的損失。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業主提供車輛保管服務,負責業主車輛的安全。若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如值班人員在看管車輛時脫崗等,致使業主的車輛丟失的,則應當對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物業公司是否承擔周先生電動車丟失的責任要取決於《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對車輛的保管進行了約定,如果約定了車輛保管的義務並交納了車輛管理費,物業公司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相反如果沒有約定車輛保管的內容,也沒有交納車輛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則可以在物業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
◆記者提示
物業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産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判斷物業公司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除根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外,還應當結合業主繳納的物業費水準、物業公司的安保能力以及有關行為的性質等予以綜合考量。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行為義務而非結果義務,如果物業公司已經履行了法定和約定義務,即使業主有人身和財産損害,物業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幫辦記者 杜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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