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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三大關鍵詞搶人眼

  • 發佈時間:2015-04-09 00:31:5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按照年初的預算報告,今年將安排1000億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為規範這類債券的發行,近日,財政部發佈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三大關鍵詞引人注目。

  公開

  《辦法》要求,各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範,及時發佈信用評級報告。

  各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資訊,財政經濟運作及相關債務情況,募投項目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風險揭示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資訊。資訊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發債資金用在什麼地方,償債資金從哪兒來,所有資訊都要公開透明。特別是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為社會提供了更為綜合、直觀的評價,便於投資者比較選擇。”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只有向公眾交實底,投資者才能透過披露的相關資訊,獨立分析和判斷專項債券的投資價值和風險,自行決定買不買、買多少。

  專項

  《辦法》要求,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專項債券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的,發行利率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確定。

  申萬宏源債券高級分析師陳康表示,專項債券更多對應了地方政府的項目,從項目角度看,債券最好能與項目做到期限的匹配。如某個5年的項目,地方政府可能就需要發行5年的對應債券,藉此避免項目未到期而債券到期等問題。考慮到專項債券不在一般預算範圍內,“暫行辦法”所明確的相關限制,可能是為了限制地方政府無限制地透支未來的收益。

  通常,政府債務被習慣性地放在一個大盤子裏面通盤考慮,而這一次《辦法》的亮點之一就是要考慮專項基金用於公益性的,同時有固定收益的項目。這實際上就是對政府提出兩個方面考驗:一個方面,是在舉辦相對公益項目的時候,在使用專項的債務來源支出的時候,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成本核算,這對整個政府的預算決策能力和評估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使得支出在政府基金內進行一個相對的閉環迴圈。

  多樣化

  《辦法》要求,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有專家表示,這將有助於活躍市場,通過擴大投資者範圍也能夠保障發行的成功。

  在投資者範圍方面,地方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而且專項債券發行結束後,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等上市交易。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意味著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個人投資者可以購買專項債券。購買專項債券的企業和個人,也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專項債券的發債期限比較靈活,金融産品的期限結構多元化不僅便利投資者,對還款的地方政府來説,也能夠根據資金情況來決定發債期限,實現成本最小化。”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表示。

  目前來看,專項債券的主要投資者首先應該是社保基金,因為社保基金需要具有相對穩定的收益。同時專項債券目前規定發行的期限也比較適合相對中期的投資者,這些中期投資者,可能包括一些企業年金和政府年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專項債券的投資者最主要的是考慮到其風險和收益相對應的關係。而目前發行的債券,總體來看,是按照相對固定利率的記賬式利息的計付方式,所以從中期、和中短期來看,社保資金和企業年金會成為它的首批投資者,從未來來看會逐漸鋪開。隨著制度的完善,個人投資者成為政府的債主應該説是指日可待。

  王呈/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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