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佈地方債專項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4-07 18: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按照年初的預算報告,今年將安排地方政府專項債券1000億元。為規範這類債券的發行,財政部7日發佈《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顯示,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這將規範政府直接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發行。因為專項債務直接對準項目,基本上可將其視為市政債。”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按照《辦法》,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
《辦法》規定,專項債券採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週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發債期限比較靈活,金融産品的期限結構多元化不僅便利投資者,對還款的地方政府來説,也能夠根據資金情況來決定發債期限,實現成本最小化。”楊志勇説。
根據《辦法》規定,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各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需及時發佈信用評級報告。
此外,各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資訊、財政經濟運作及相關債務情況、募投項目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風險揭示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資訊。項債券存續期內,各地應按有關規定持續披露募投項目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專項債券償還能力的重大事項等。
《辦法》要求,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這將有助於活躍市場,通過擴大投資者範圍也能夠保障發行的成功。”楊志勇説。
據了解,專項債券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的,發行利率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確定。《辦法》要求, 各地應當加強發債定價現場管理,確保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此外,《辦法》顯示, 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