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上的“微企”評審時是否認可
- 發佈時間:2015-04-08 10:15:47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營業執照上標明瞭“微企”,但公司的員工數及資産總額卻與微企的劃定標準不一致,評審時,專家該如何認定?
日前,重慶市某採購代理機構就某洗滌服務採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該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對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以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為依據。同時,招標文件還明確了相應的加分政策,即“小型企業,其評審價=投標報價*(1-6%);註冊資金在15萬元以上的微型企業,其評審價=投標報價*(1-8%);註冊資金在15萬元及以下的微型企業,其評審價=投標報價*(1-10%)。”
然而,在評審過程中,對於營業執照上標明有“微企”字樣且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承諾是“微型企業”,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投標人該如何認定,評委間産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登記管理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它認定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和權威性,且投標人有書面聲明和承諾,應對工商部門的認定予以認可。否則,就是否定了營業執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有可能引起質疑。
第二種意見認為:投標人基本情況介紹中明確填列了該企業“職工人數16人,資産總額180萬元”,且其經營範圍是“家政服務、保潔服務、洗滌服務”,按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相關行業的微型企業劃定標準,不應認定該企業為微型企業。
第三種意見認為:上述兩種意見都有道理,但從重慶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重慶市小微企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依據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確定”的規定看,工商部門的劃型標準也依據的是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應相信工商部門的認定是嚴格的,不能單以投標人在基本情況仲介紹的數字為法律依據,而此點的理由是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明確: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經過簡短的爭議,多數評委認同了第一和第三種意見,並給予了加分。事後,另一投標人對該企業的“微企”資格提出了質疑,並向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最終,財政部門處理決定為:給予8%的扣除進行評審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該採購項目中標結果無效,重新開展招標採購。
對於上述情形,筆者認為,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微型企業劃定標準進行糾錯是對的。但同時,有三點值得探討:
第一,評委會是否具有否定工商部門認定事項的許可權,如果有權否定,是否意味著否定了營業執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從《重慶市小微企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看,營業執照標注有“微型企業”的,能享受創業補助和創業扶持貸款政策,這是財政等部門給予創業補助和創業扶持貸款的依據之一。如果評委在評標時不認可,就既有否定營業執照合法性和有效性之嫌,又有與財政等部門的認可存在不一致之慮,且對於評委是否有權否定行政部門認定事項,現在尚沒有明文規定。
第二,當投標人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與“基本情況介紹”不一致時,該如何判定?
經探討,多數評委認為,上述案例中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有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微企”作佐證,應比沒經核實的“基本情況介紹”這個孤證更有效力。
第三,基本情況介紹中的數據是否等於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誰去核實數據的真實性?
多數人的觀點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企業在“基本情況介紹”中填列的數據應是企業上一年度末的數據,其是否等同於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評委無法在評標室內進行核實。如果事後有關部門經核實發現數據不真實,應由投標人承擔相應責任。而對於上述案例來説,如果沒有營業執照上的“微企”作佐證,評委可以要求投標人作書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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