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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主動退市案失敗敗在未保護投資者權益

  • 發佈時間:2015-04-07 03:14:1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資本論

  *ST二重在要約收購的截止日發佈公告稱,截至4月3日,公司實際控制人中國機械工業集團(簡稱國機集團)預受要約的股東為12759戶,預受要約股份數量合計11259萬股。因預受要約股份數量不足1.71億股,國機集團發起的要約收購自此不生效。這意味著,由*ST二重率先嘗試的中國首單主動退市模式案例正式宣告失敗。

  這無疑是一個多輸的結局。因為根據主動退市制度的規定: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而強制退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間隔期屆滿後,可以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ST二重主動退市案流産,意味著該公司在退市之後將失去隨時選擇重新上市的機會。

  而對投資者來説,在接受要約收購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很快拿到國機集團的要約收購款,即2.59元/股的要約收購價格,且這個價格較停牌前*ST二重的市價高出10%。在要約收購失敗的情況下,*ST二重將進入退市整理板,其股價面臨著進一步下跌的可能性。

  這種多輸局面的出現幾乎是可以預料的。因為國機集團儘管打出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旗號,但實際上,這次要約收購對中小股東利益的損害是明顯的。因為要約收購的價格只有2.59元/股,遠遠低於2010年IPO時的發行價8.50元/股。這也是中小投資者拒絕國機集團要約收購的最主要原因。

  應該説,*ST二重中小投資者所進行的這種無聲的維權行為是值得肯定的。它為未來擬選擇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就是務必要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更重要的是,主動退市制度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尤其要體現出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比如大股東或其他收購方的要約收購價格,最好不低於該股票的發行成本。如果上市公司高價發行而低價收購,這本身就是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種制度性損害。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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