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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立法呼聲起

  • 發佈時間:2015-04-06 03:58:5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國網際網路寬頻接入用戶已達20252.5萬,移動互聯網用戶為88339.7萬。隨著電信業的快速發展與行業環境的巨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今年的“3·15晚會”上,公用WIFI危害、騷擾電話、詐騙短信、手機黑卡等諸多問題的曝光,讓人觸目驚心。消費者強烈呼籲加快電信法的出臺。

  市場準入 擺正地位 規範治理

  一直以來,規範我國電信領域的最高法律還是2000年9月2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現行電信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其指導思想基本上是管制本位主義,大多強調電信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忽視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丁丁教授認為,目前我國電信市場的監管依據,基本上是一些部門規章和紅頭文件,而這些部門規章實為本部門增加權力,而對運營企業的權利進行限制的規定。她建議加快出臺一部能保障運營商等市場主體地位的電信法。

  丁丁認為,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環境下的現代資訊通信法治建設,不僅要充分認識和發現資訊通信業的自身發展規律,還應從電信業與其他行業有機融合的整體性視角,統籌與協調資訊通信法治系統與其他行業融合的關係,進而探索出一條保持資訊通信法治化的發展道路。

  據虛擬運營商産業聯盟秘書長鄒學勇介紹,目前我國國內虛擬運營商用戶總數大概在220萬左右,拿到虛商牌照的國內企業42家。隨著“網際網路+”版塊的崛起,大量網際網路公司也加入到了電信運營的大軍中,成為與電信企業共同競爭的市場主體。“這是《電信條例》出臺後出現的行業巨變,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律人去思考該如何規範電信行業市場主體的新問題。”鄒學勇説。

  “電信業規模效應很強,應在新的電信立法中充分保障移動網際網路公司的市場參與權利。”很多業內人士認為,網際網路公司的創業熱情很高,希望讓這些能夠提供更優質、便捷服務的運營主體參與到競爭中來,打破廣電、三大運營商等企業的壟斷,從而實現從“審批制”到“登記制”的轉變,實現“鯰魚效應”,實現規模效應與市場競爭相協調。同時,電信立法在規定市場準入、電信標準等具體法律制度時,需要為技術發展和創新留有餘地,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標準。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理事長、鄔賀銓在談到當前電信領域三網融合問題時指出:“當前,我國一些行業都出臺了規範本行業健康發展的專門法律,如:郵政法、鐵路法、公路法等,而在迅猛發展電信領域,電信法雖已醞釀幾十年,但卻依然難産。”鄔賀銓説,如今,電信業在推進三網融合的同時,亟需加快行業體制機制的改革,探索建立適應三網融合要求的監管體制。“呼籲儘快出臺一部能夠規範和促進電信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的法律,為三網業務融合創造條件。”

  與此同時,三大電信運營商也呼籲電信法的出臺:“由於缺乏電信法,企業行為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境,目前只能在技術手段建設、資金和人力投入等方面下功夫,但很大程度上治標不治本。”

  消費者保護 試點推進 分別管理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有關保護電信領域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而一些相關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中,內容比較簡單,可操作性不強,已不能適應電信業迅速發展要求。

  “我認為,在電信領域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無疑是電信法制定的一大重點。就當前層出不窮的法律問題看,消費者的資訊安全和財産安全、公平交易權等是未來立法保護的重中之重。”丁丁如是説。

  針對公民個人資訊洩露嚴重的問題,有專家指出,根源在於法律對電信運營商和業務合作管理缺乏約束力。電信運營商在業務發展中有大量合作夥伴,但運營商卻無權對其內容進行監控,只有通過合同協議進行約束。對此,專家建議:在加快我國相關立法進程中,應儘快制定出臺有關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專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用事業服務的企業在用戶資訊採集、持有單位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利,準確界定企業與企業員工違法的責任;建立跨部門、跨行業的協同處置機制,引入法律仲裁製度,加大統一監管和違法打擊力度;同時加強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制教育,強化全社會對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制觀念。

  據統計,2014年,中國移動在全國範圍內月均處置詐騙電話號碼1300余個,攔截國際詐騙電話呼叫3800余萬次,處置“響一聲”違規號碼18萬個。而中國聯通方面,僅北京地區2014年就禁止了700多萬固定電話網的公眾客戶和30B+D小交換機用戶進行主叫號碼變換,降低了其對電話用戶進行電話詐騙和電話騷擾的可能性。

  在電信業頻出的電信詐騙、駭客攻擊、流氓軟體等問題上,丁丁給出解決的立法建議。她説:“由於電信詐騙、駭客攻擊等案件涉及面廣、運用手段先進、空間跨度大等特點,造成公安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成本高、難度大,往往即使案件破獲,也只能抓獲一些取現轉賬的下層成員,因此在《電信法》的條文制定中,應考慮建立跨部門、跨地區乃至跨境的綜合治理聯合防範體制。公安、工商、工信、金融以及主要電信運營商等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定期分析案情;各省市間、政法系統內部各單位之間也應增強協作溝通,統一立案標準、證據要求,為從重打擊電信詐騙鋪平道路。”

  “另外,還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法律中可以單章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文,並靈活創新司法程式,採用特殊管轄、舉證責任倒置、小額法庭、集團訴訟等訴訟新思路,在程式上給消費者以最大的便利。”丁丁如是説。

  連結:國外電信立法新思路

  為適應三網融合的趨勢,英國頒布了《英國通信法》,成立英國通信辦公室這個融合的通信管制機構,統一對電信、廣播、電視、無線電業務進行監管,減少了管制機構之間的協商和協調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縮短了解決糾紛的時間。

  為解決垃圾郵件氾濫問題,南韓政府制定出臺了《資訊與通信傳播、通信網路的應用以及資訊保護法》,對電子郵件服務行為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範。任何人都不允許出於商業目的向用戶發送廣告郵件,否則必須在郵件中註明內容、發送郵件者的姓名和聯繫方式等。

  日本《電信事業法》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終止電信業務時,應事前讓消費者知情的義務;面向普通消費者開展業務,應提供該業務所需條件概要説明的義務,同時還應盡迅速、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諮詢等義務。

  德國《通信法》規定,德國管制機構FNA可以向運營商徵收的費用包括:頻譜使用費、碼號資源使用費以及管理費。這些費用實際上成了監管經費的主要來源。監管經費的市場化一方面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發揮被監管機構對監管機構的監督作用,形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促進監管效力的最大化。

  歐盟《關於電子通信網和業務市場上的競爭指令》廢除了成員國關於建設、提供電子通信網路,提供公共電子通信服務必須獲得專有許可的制度,要求在成員國必須將許可制度替換為一般授權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所有運營商有權提供服務或者使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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