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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缺位不利資訊經濟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3-25 01:31:2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IT江湖

  類似微信平臺提供的延遲話音、資訊圖片傳輸是否屬於基礎電信業務?當手機qq等應用已經實現了實時語音通話功能時,應當如何定義其性質?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飛速發展,各類新的問題和挑戰正接踵而至。而目前電信行業僅有一部《電信條例》,以監管傳統通信業為主要內容,無論是從效力等級和完善程度上都遠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電信法》缺位已經對整個資訊經濟的健康發展形成了羈絆。

  當前,通信業正面臨著大變革,我國應儘快出臺《電信法》,從科學監管、制度建設、公平競爭等層面進行規範和明確,更好地解決新問題,維護企業和用戶的利益。

  我國的電信服務提供者原本只有三家基礎運營商,現在已有兩萬多家增值服務提供商,網際網路業務與基礎電信業務之間的邊界正在消失,網際網路與廣電網融合也在催生新的視聽服務。電信運營商的彩短信等基礎業務正被微信、iMessage等移動即時消息應用取代,電視節目服務不再是傳統廣電企業的固有領地,傳統的廣電網路也具有了上網功能,人們可以通過電腦、平板電腦、智慧手機、機頂盒等終端看電視。

  新的網際網路環境下融合業務的出現,對我國原有的分業監管模式帶來新的挑戰。就電信業來講,目前我國電信行業實施的是分類的電信業務許可制度,通過對各種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市場準入模式,進行事前監管。但隨著網路融合的深入,很多業務變得難以界定,或超出原有的目錄範圍,從而出現“真空地帶”。如果不及時定位和規範這些新業務,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很可能會阻礙技術和業務的創新,聽之任之則可能惡化市場競爭環境。

  電信行業的特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愈演愈烈,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路時代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有些力有不逮,需要在《電信法》中做出特殊規定。以小區寬頻為例,寬頻最後一公里壟斷的問題還沒得到有效解決。有些房地産開發商為了減少建設成本,將本應列入建設綜合造價範圍的用戶駐地網建設讓與電信運營商承擔;有些電信運營商為了搶佔小區駐地網的接入權,與小區的房地産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用戶駐地網獨家接入方面的協議,排除其他電信運營商接入的權利。

  由於《電信法》的缺位,而《電信條例》的層級和效力低,在解決通信業與其他行業的衝突時,已經影響了電信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阻礙了電信業的健康發展——三網融合缺乏統籌指導,電信企業通路權缺乏保障,垃圾短信/電話治理缺乏法律依據。

  鋻於2009年的《電信法》(修改稿)已比較成熟,在該修改稿的基礎上,鄭傑建議《電信法》明確以下內容:一是要建立面向三網融合的監管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廣電企業應頒發固定通信、行動通訊和網際網路接入等牌照;取得視聽許可的電信和網際網路企業可以通過電信網、網際網路提供電視服務。二是將我國的電信業務準入分三類:審批、登記和備案,減少許可的範圍,減輕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難度。三是建立便利於電信建設的法律制度,應明確設立基礎電信運營商的通路權。四是建立公平、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解決最後一公里的接入問題,解決電信業中特殊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建立治理垃圾短信、垃圾電話的法律制度。(作者係中國移動浙江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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