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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老大”也不能任性

  • 發佈時間:2015-04-01 05:45: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何破解商品流通中的地區封鎖行為?如何解決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的頑疾?誰又該對購物網站的假貨和虛假信用等級負責?正在徵求意見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對這些問題做出了相應規範——

  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流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商品流通法將主要就合理佈局流通設施、維護流通安全、保障流通秩序、促進流通産業發展,以及相應的監管體制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是一部明晰政府邊界的法,一部改革流通體制的法,一部創新管理方式的法。

  據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陳福利介紹,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確規定,主要調整商品批發、零售、物流及其他相關服務等貿易活動,國家對特殊商品或商品流通特定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商品流通法》將與《産品品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食品安全法》及《煙草專賣法》等現有法律進行有效銜接。”

  除此之外,徵求意見稿在激發市場活力上如何發揮作用?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亮點?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禁止商品流通中的地區封鎖行為。陳福利説,為了讓這項規定落地,草案明確了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地方政府實行地區封鎖或制定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的,上級人民政府撤銷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法定程式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零售商和供應商的關係一度廣受關注,“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的現象一直存在。比如,一些超市向零售産品收取違規進場費,實際上,最終增加的成本極有可能還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陳福利説,草案專門對零供關係進行了規範,雙方“不得在相互間的交易行為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不得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

  對於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草案專門明確了“違法成本”——“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需要收取服務費用的,“應當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合同,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要求交易對方負擔與銷售商品無直接關係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一旦違反,“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網購改變了人們的購物習慣,也深刻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然而,在網上購物也有困擾。有時商品真假難辨,網站列出來的金光閃閃的“鑽石”、“皇冠”等高信用等級,有時也要打上個大大的問號。誰該對購物網站的售假和虛假信用等級負責?除了商家,還將有“開辦者”。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確,“開辦者是指提供實體或虛擬集中交易場所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擬集中交易場所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通俗説來,就是購物網站和其他網路購物平臺。

  陳福利説,按照草案,購物網站與經營者負有連帶責任,“開辦者明知或者應知交易場所內經營者利用其場所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與交易場所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廣大網購消費者普遍痛斥的網路售假和網路上“刷高信用”的行為,商品流通法草案也給出了回應,這些行為有望得到依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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