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將適當延長
- 發佈時間:2015-04-01 03:34:08 來源:長沙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沙晚報訊(記者 章盛莉 通訊員 劉泉子)記者昨日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為減輕礦山企業和基層國土部門的負擔,該廳近日下發文件,進一步規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管理,適當延長採礦許可證有效期並嚴格規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順延管理。
近年來,省國土資源廳嚴格控制省級發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在加強採礦權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採礦權人準備相關辦證資料時間不足,不能按時辦理採礦登記手續,導致採礦許可證失效等問題,一些礦山企業出現了一年四季忙於辦證的現象。
此次新下發的文件規定,適當延長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原則上以大型10年、中型8年、小型5年為限核發採礦許可證;礦山保有資源不足上述規定時限的,按實際服務年限確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採礦權價款以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基準進行評估收取,服務年限不足上述規定上限的,一次性評估收取。礦山企業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較長有效期所需繳納的採礦權價款和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的,可申請適當縮短採礦許可證有效期,但按大、中、小型礦最短分別不得低於8年、5年和3年(礦山保有資源服務年限不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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