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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繳保費影響保險合同有效性

  • 發佈時間:2015-03-26 02:12:53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09年9月,王女士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住院津貼醫療保險。兩年後,由於未能按時繳納續期保費而失效。

  2013年,王女士在辦理保險合同復效手續時,遭到保險公司拒保。王女士表示自己從未收到過任何保險公司的續期提醒短信或信函,因此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通知其繳納續期保費的義務,並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無條件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王女士投訴了保險公司並致電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保險公司經查詢發現,2012年8月公司向王女士寄發了《續期保費繳納提醒函》;在寬限期期間也曾多次向王女士提供的手機發送續期繳費提醒短信;2012年11月還向其郵寄了《保險合同失效通知書》。但是,由於王女士搬家後更換了通信地址和手機號碼,且並未正式通知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的通知王女士均未收到。

  王女士更換手機號曾口頭告訴了代理人,但代理人沒有提醒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而且自己也因私事未能按時提醒王女士繳納保費。鋻於王女士保留保單的意願非常強烈,保險公司再次審核了王女士的健康狀況報告。但是審核結果表明,保險公司確實無法繼續承保。經過反覆溝通,王女士最終同意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案件評析】

  調解委員會:在保險合同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申請復效時,應再次就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風險水準進行正確判斷,決定是否恢復保險合同效力。

  若投保人地址、電話變更應該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按時接到保險公司發送的通知書和短信,避免造成自己的利益損失。

  雖然法律未規定保險公司有進行服務提醒的義務,但從客戶角度出發,保險公司和代理人應該加強服務意識,採取更加有效的提醒服務措施,及時提醒客戶續期繳費和保單狀態。為了公司的發展,也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産生相關的矛盾和糾紛,保險公司應加強代理人服務意識的教育和培訓,做好保單服務工作。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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