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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用房辦手續後可成企業住所

  • 發佈時間:2015-03-24 15:47:00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陳傑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除了違法建築、涉及安全的專用部位不可作為住所,居民小區會所應符合規劃或經一定比例業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為企業住所;城鎮居住用房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經利害關係人同意後,也可作為企業住所。根據本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企業住所登記要求降低、條件放寬。

  為破解制約投資的創業場地資源瓶頸,該《辦法》規定了“集中登記”和“一址多照”等內容。“集中登記”允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指定非居住用房為集中登記地,供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在集中登記地的企業或企業間有投資關係的,其相關住所登記可“一址多照”,即一個門牌號或室號登記可為多個企業的住所。

  引起廣泛關注的是住所的規範管理,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為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寬進嚴管”要求,該《辦法》明確了各政府部門依職權對企業住所進行監管。其中,根據投訴舉報或者通過企業公示資訊抽查發現企業登記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企業住所應具備特定條件,或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 (記者 陳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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