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更明確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3-24 10:27:55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基本原則、管理要求以及稅務機關追溯調整年限等相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全球實施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和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大環境下,2014年稅務總局在全國開展了“對外支付大額費用”的摸底排查。排查發現,跨國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不合理費用的現象在我國時有發生,導致稅基侵蝕,造成稅款流失。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對外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是繼規範一般反避稅管理和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産企業所得稅之後,推出的又一項落實BEPS行動計劃、打擊跨國逃避稅的舉措。
公告明確,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公告還列明瞭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支付費用的4種情形: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二是就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給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支付服務費;三是向僅擁有無形資産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四是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産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公告的另一個亮點是首次在中國提出了從受益性角度分析勞務費支付的合理性。”上述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中勞務費佔了很大比重,各種勞務或服務項目名目繁多,其中有的勞務或服務項目是企業不需要且不能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為此,公告借鑒OECD集團勞務分析思路,提出在判定勞務費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應進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企業接受的勞務是否能夠為其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並明確企業接受關聯方提供的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勞務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本刊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