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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對關聯方投資餘額擬不超過總資産30%

  • 發佈時間:2014-10-23 01:22: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李超  責任編輯:郭偉瑩

   保監會22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符合相應的比例要求。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産投資總額的50%。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産的5%二者孰高。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30%,並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産。在計算人身保險公司總資産時,其高現金價值産品對應的資産按50%折算。

  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東並應向保監會提交關於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

  徵求意見稿明確,兩種情形屬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託管理”,一是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産及其他資産,二是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産品或投資基礎資産包含關聯方資産的金融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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