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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市場禁入新規 成無牙“老虎”

  • 發佈時間:2015-03-24 01:00:0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曹中銘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儘管證監會聲稱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嚴格執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但從欲修改的內容上看,市場禁入新規仍然像沒牙的“老虎”,既不具備多大的威懾力,也無法真正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早在1997年,中國證監會就制定了《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隨著2005年對《證券法》的修訂,以及在總結《暫行規定》制度內容和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監管部門于2006年發佈實施了現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統計數據顯示,從2006年至2014年,中國證監會共對50余名證券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而市場禁入三年、五年或八年的情況也不在少數。

  從此次修改的內容上看,一是對適用範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容”至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二是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違規人員,如果情節嚴重的,將可能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三是增加了多次違規、屢教不改,或者抗拒調查的違規人員的適用情形。然而,無論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如何進行完善,其本身存在短板卻是不爭的事實。實際上,該規定實施多年以來,儘管某些違規人員受到了處罰,但其效果卻十分有限。

  如去年11月份證監會公佈了對海聯訊三大股東章鋒、邢文飚、楊德廣的《市場禁入決定書》。監管部門的調查顯示,三人作為上市公司的前幾大股東,直接參與討論並決定虛構收回應收賬款事項或虛增營業收入事項,明確知悉海聯訊報送和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其行為對海聯訊騙取發行核準和虛假資訊披露行為起主要作用。據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章鋒、邢文飚、楊德廣為證券市場禁入者,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8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然而,因為直接參與造假,本不符合上市資格的海聯訊“成功”混進資本市場,即使是三大股東被市場禁入八年,並且相關股東還對投資者進行了補償,但與其資産實現了證券化,以及今後可高位套現獲得的鉅額利益相比,市場禁入與補償投資者又算得了什麼?

  又如這幾年基金“老鼠倉”頻現,相關基金經理也被證監會處以市場禁入的處罰。涉足“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即使今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市場投資,但其可“假借”家人、親戚或朋友的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而這卻是市場禁入所無法禁止的。因此,市場禁入的處罰,對某些違規的證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行業或許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整體上,在嚴懲違規者方面,其效果往往會打折。

  既然被市場禁入,説明其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對市場形成了損害,而這種損害最終會傳導至投資者身上。違規者被市場禁入了,但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卻常常得不到補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改變這一尷尬局面,筆者建議,最高法應該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果違規者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應由其進行賠償。若此,被市場禁入者在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同時,還要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違規成本無形中提高了,投資者利益也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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