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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促銷“寸”貓膩 買家獲三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3-20 11:05:00  來源:中國婦女報  作者:文海宣  責任編輯:羅伯特

  某知名電商在其名下的網站上推廣“決戰30天,高清電視節”促銷活動,承諾“滿一千減一百,上不封頂”。由於活動優惠較大,陽陽(化名)在該電商網站上購買了液晶3D智慧電視3台,總價款共計65496元。但是電視買回後,陽陽測量該電視螢幕實際尺寸為45寸,並非網站宣傳頁面顯示的60寸。經與該電商工作人員協商未果,陽陽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電商返還原告支付的價款65496元,並賠償原告三倍價款196488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某知名電商在其名下的購物網站上進行“決戰30天,高清電視節”的促銷活動。被告在對電視機等産品宣傳過程中均採用“寸”字來描述産品螢幕的大小。原告陽陽于2014年6月8日在該網站上購買了某品牌彩色電視機3台,為此支付了貨款共計人民幣65496元。6月12日,原告陽陽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根據《公證書》顯示的內容,陽陽購買的某品牌彩色電視機的螢幕規格為“60寸”。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工作人員再登錄上述購物網站時,發現上述商品對螢幕規格處均已使用“英寸”的單位。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決戰30天”的促銷活動中將電視的螢幕規格“英寸”宣傳為“寸”,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該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最後,法院支援了原告陽陽的訴訟請求。

  □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被告依法應當按照原告陽陽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機價款費用的三倍,即賠償196488元。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作為網路購物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簽訂並履行合同,原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退還已支付的價款65496元。當然,原告陽陽也有義務退還購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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