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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宅基地建房兒子為爭地阻撓

  • 發佈時間:2015-03-20 06:32:2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家住山東莒縣農村的王老太與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夫妻二人于1960年在本村蓋民房一處,縣政府依法為該處宅基地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姓名登記為王老太的丈夫。丈夫去世後,該房屋由王老太一人居住。因年久失修,王老太決定進行翻建。在翻建過程中,王老太雇人把地槽挖好,然而長子劉某某卻以該房子的宅基地是他的為由前去阻撓,驅散施工人員,還將挖好的地槽填平。該糾紛經當地親友和村委幹部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王老太不得不將親生兒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禁止兒子干涉母親建房,並判令兒子賠償經濟損失。

  庭審中,兒子劉某某則主張他此前曾與母親達成過協議,母親答應將宅基地給他,母親還在協議書上按了手印。劉某某當庭提供一份協議如下:“今有王某某的老房子地贈給劉某某,王某某搬到劉某某的老房子住。我王某某同意了。”該協議的右下方有“王某某”字樣,其上還有紅色手印一枚。然而,王老太對此不予認可,稱其毫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老太從未到長子劉某某的老房子居住過,涉案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目前也仍為王老太所持有。

  法院認為,我國實行土地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王老太夫婦依法擁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在丈夫去世後,王老太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的相關權益,其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完全支配性和排他性,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均不得處分該物權。因年久失修,王老太有權對該房屋進行翻建,長子劉某某阻撓建房並將地槽填平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院同時認為,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産,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産權益。劉某某辯稱曾經與母親達成協定,母親同意將宅基地使用權贈與他。然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法第187條還規定,贈與的財産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本案中,即使王老太曾經同意將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贈與長子劉某某,但因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王老太仍有權撤銷贈與。現王老太明確表示不同意將宅基地給劉某某,因此劉某某的辯解顯然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此案經多方調解無效,法院最終依法判令劉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再行干擾、阻撓王老太翻建房屋,並賠償母親經濟損失1000元。

  為教育子女,法官最後在判決書中飽含深情地寫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更是為人子女者義不容辭的責任。子女不但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老人,還應當在精神上慰藉、關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養,居有其所。王老太含辛茹苦地養育了三子一女,母親養育之恩沒齒難忘。現王老太已達70多歲高齡,年老體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顧。劉某某作為親生子女,應當對母親生活上給予照顧,精神上給予慰籍,使老人安享晚年。雖然母子曾因家務瑣事産生過矛盾,但作為親生母子,今後應當互諒互讓,相互包涵,重溫母子親情,和諧共處,重建美好家庭。”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張興奎焦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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