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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落戶小城鎮後還能要回代耕地嗎

  • 發佈時間:2015-03-20 06:32:2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群英

  【案情】

  1999年,由於當時農業稅負重,某村農民林某不願種地,便離開村子,隨兒子落戶至小城鎮,並將其名下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村民代耕,約定由代耕者負擔相應的農業稅。2009年,該村小組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重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於林某未提出分地的要求,該村小組遂將林某原有的耕地分給為其代耕的村民耕種,並與該村民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2013年,林某向村小組提出要回耕地,遭到拒絕,林某遂訴至法院。那麼,林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援?

  【説法】

  關於林某能否要回代耕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林某戶口遷入的是小城鎮,並非設區的市,且林某只是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並未放棄承包權,因此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並未消滅,林某有權要回其耕地。

  第二種觀點認為,林某長期生活在城鎮,且其在村小組重新分配土地承包權時也未提出分地要求,可以認為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因此,林某不能要回其耕地。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首先,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産資料,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權益是關乎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

  其次,林某的棄耕不符合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要素。《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方應當交回承包地。承包方拒絕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據此,林某所在的集體組織應當為其保留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流轉。此外,該法規定農民連續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的,集體可以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林某雖有棄耕的意思表示,但其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其行為並沒有造成土地被荒廢的後果,因此集體沒有權利將其承包地收回。

  最後,承包方有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但是須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本案中,林某並沒有提交書面的申請通知發包方自己要放棄承包權,因此,其把土地交給他人代耕的行為並不能視為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業稅取消後,農民種地不再需要承擔沉重的賦稅,相反還能獲得相應的補貼,激發了農民對種地的熱情,也由此引發了很多土地承包糾紛。綜上,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代種,並不能使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消滅,但是,對於棄耕有過錯的承包人,應當對代耕人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給予相應的補償。(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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