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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心十大常見“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5-03-19 07:35:02  來源:石家莊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用積分兌換的商品不能退換,作為活動贈品的電器不享受“三包”,電影院禁止外帶食品……在日常消費中,你是否曾經遇到這樣的“不平等條約”?當你遭遇這些條款時,你選擇了沉默還是向商家“討説法”?其實,這些都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而隨著這一不公平格式的合同侵權問題頻頻發生,它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焦點。

  近日,新出臺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對症下藥,將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等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向“霸王條款”亮劍,為消費者撐腰。

  這也就意味著,今後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將有法可依,處罰的條款與《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一致。

  格式合同侵權

  成投訴熱點

  近日,記者在市工商部門了解到,市民黃先生通過團購網站付款預訂了省會一家快捷酒店的2個房間並辦理了驗證手續,後因故未能入住向酒店申請退款,但酒店卻表示“不予退款”。

  對於無法退款的原因?該酒店回應稱,酒店在團購網站上發佈的購買須知中已規定“團購券密碼一旦驗證即代表消費成功,不可申請隨時退款和過期退款”。隨後,黃先生將這一情況向市工商局12315進行了投訴。

  經工商部門查實,該酒店利用格式條款規定不可申請隨時退款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工商部門就此對該酒店進行了處罰。

  其實,黃先生的遭遇並非個例。在省、市消協部門日前公佈的典型合同違法案例中,快捷酒店的“不可申請隨時退款”、電信公司“不得退訂、變更套餐或停拆機”等多條“霸王條款”均榜上有名。

  “格式合同條款因簡捷便利等特點在現代經濟交易中運用廣泛,但一些不公平條款內容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投訴日漸增多。”市消協的相關負責人説,合同違法行為不僅包含書面合同條款,一些聲明、通知、店堂告示、憑單等也會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問題。

  另據相關數據顯示,去年全國工商機關查處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8560件,佔合同違法案件總量的74.73%,較2013年有所增長。

  遭遇“霸王條款”

  要懂維權

  針對頻頻出現的“霸王條款”,業內人士分析指出,經營者往往在交易關係中處於優勢地位,極易在格式條款中列入不公平內容,且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定和不能協商的特性,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要麼接受要麼走開”。

  那麼,廣大消費者若遭遇“霸王條款”該怎麼辦?

  “其實,這些都屬於無效條款。”市消協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説,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該負責人説,消費者一旦遭遇“霸王條款”,建議從三種途徑進行解決維權。首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指出條款不合理之處,相互溝通,爭取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其次,如果經營者拒不承認涉嫌“霸王條款”,或明確拒絕取消“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向當地消協組織進行投訴,尋求調解;第三,如果因“霸王條款”給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依法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討回公道,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同時,工商部門也將依照相關規定,對使用“霸王條款”的經營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然而,不少消費者並不清楚哪些屬於“霸王條款”?對此,業內人士篩選出一些百姓消費中經常碰到的,提醒消費者,要看清楚這些“霸王條款”的面目。

  1、“退、換商品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否則收取相關費用”,此條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2、“此卡務必在有效期內使用,卡內金額過期作廢”,此條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3、“本卡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此條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4、“特價商品,概不退換”,“促銷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換”,這三條均免除了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5、“本寄物櫃僅作物品保管,如有遺失概不負責”。此條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

  6、“持本超市收銀條在超市自有停車場停車免費,車輛盜損責任自負”,此條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

  7、“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對洗熨結果,如褪色等,本店不負賠償責任”,此條免除了經營者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8、“超期一個月,衣服損壞丟失概不負責”,此條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

  9、“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此條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10、“旅遊行程僅供參考,變更恕不通知”,此條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本報記者 翟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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