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副部長解讀政府採購法:防止暗箱操作
- 發佈時間:2015-03-18 21:53: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財政部副部長劉昆解讀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今年3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作為行政法規,實施條例將如何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活動?能否堵住政府採購中的腐敗尋租空間?針對相關輿論熱點,財政部副部長劉昆18日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線上訪談。
加強源頭和結果管理 劍指“質次價高、低價惡性競爭”
近年來,媒體多次曝光“豪華採購”、“天價採購”、“花人參價買蘿蔔”問題,以及“床垮垮”、“黑心棉”、“問題新華詞典”、“殘次課桌椅流入校園”等事件,招致社會對政府採購的質疑。
“從近年來政府採購領域引發的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看,突出問題是質次價高和低價惡性競爭。”劉昆説。
他表示,政府採購監管實踐表明,解決這類問題僅靠加強採購程式監督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採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做到採購需求科學合理,履約驗收把關嚴格,減少違規操作空間,保障採購品質。
劉昆稱,實施條例主要細化、完善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強化政府採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的規定,並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規定:一是明確採購人需求責任。二是規範採購方式的選擇。三是強化驗收環節把關。“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採購在驗收環節職責不清、把關不嚴的問題,實施條例也都做出了具體相應的規定。
建立了採購回避制度 杜絕“暗箱操作”
長期以來,採購人員與供應商存在親戚、朋友或者同學關係,容易有暗箱操作。
針對上述情況,劉昆説,由於政府採購涉及多方經濟利益,為保證政府採購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建立了政府採購回避制度。
劉昆介紹,實施條例對政府採購回避制度進行了細化,明確政府採購活動中“利害關係”的外延,增強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
“實施條例在確定‘利害關係’為回避前提條件下,進一步詳細列舉了回避的具體情形,包括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等。對於朋友、同學等關係,不是一律必須回避,而是要看是否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此外,針對供應商之間,以及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之間雖然沒有利害關係,也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劉昆表示,實施條例列舉了惡意串通的七種表現形式,為認定查處串通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加強採購資訊公開 遏制尋租腐敗
政府採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去年修改的預演算法也對政府採購公開提出了要求。圍繞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劉昆稱,“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劉昆進一步表示,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條例按照政府採購全過程資訊公開的目標導向,主要作了五項規定:一是採購資訊須公開。政府採購項目資訊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採購文件中公開。二是採購文件須公開。三是中標、成交結果須公開。四是採購合同須公開。五是投訴處理結果須公開。
當前,一些供應商的報價、合同價款等資訊往往被企業視為商業機密。對此,劉昆表示,實施條例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關於合同標的單價及合同價款等,劉昆表示,供應商出於銷售策略等考慮一般不希望公開,有的供應商甚至還會對其銷售價格採取保密措施,供應商往往宣稱這些內容是它們的商業秘密。
“但是對於政府採購來説,供應商願意參加政府採購項目競爭,就表示其已經同意遵守政府採購的規則,包括政府採購的資訊公開要求。根據實施條例,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等內容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已經公開。因此,對於政府採購合同而言,上述內容不應作為商業秘密。”劉昆説。(記者申鋮、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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