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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定P2P準入門檻三千萬

  • 發佈時間:2015-03-18 14:29:43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對於P2P的監管細則要比業界預期的更嚴。近日,記者從多位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上週三,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幾個P2P主要地區的省金融辦、行業協會召開有關P2P監管細則討論的閉門會議。

  一位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普惠金融部拿出了一份較為完整的P2P監管文件。”據其透露,文件對於P2P的監管已經形成具體的條文,不僅與市場預期的監管對P2P提出了千萬級別的註冊資本門檻限制,更有超預期的要求————會議提出對P2P必須實行杠桿管理。“會上提出或參照擔保的10倍杠桿。”知情人士透露。“若是按目前的監管細則推進,對於P2P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有P2P企業在看到監管細則後表示,這份監管方式實際上參考了目前對銀行的監管方式,對P2P監管而言過於嚴苛。

  銀監會擬定P2P準入門檻為3000萬元

  P2P監管細則一直是兩會期間市場熱議的焦點,而上周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記者會上,央行行長周小川亦表示,P2P網貸出的問題比較多,如跑路、違約的問題以及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規定。市場預計P2P監管細則有望很快出臺。

  記者16日從業內獲悉,上週三,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幾個P2P主要地區的省金融辦、行業協會召開有關P2P監管細則討論的閉門會議。“一份細則完整的監管文件已經擺在參會者的面前。”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由於文件細則已經較為完整,預計上半年推出的可能性較大。據其透露,去年底,各地P2P平颱風險事件加速爆發,特別是一些較大平臺亦暴露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銀監出臺監管細則的時間。

  據悉,在此之前,部門曾在不同的場合透露出對P2P監管的思路。如必須明確終結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明確資金約束機制以及加強資訊披露等。而一位靠近部門的人士對記者透露:“相對之前的原則,此次的條文更加具體,同時比市場預期的監管要求更高。”知情人士稱,如在對P2P監管門檻上,條文規定,準入門檻為3註冊資本3000萬元。而在高管上,要求平臺高管必須有銀行或者相關金融從業經驗。此外,還對要求P2P平臺在技術上符合一定的標準。

  類似于對銀行的監管思路

  除了上述細則,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會議銀監會對於P2P將採取較為高標準監管還體現在對P2P將採取杠桿限制管理。“條文只是寫出對P2P 有杠桿限制要求,沒有寫明具體杠桿是多少倍。”一位靠近監管人士對南都記者表示,但當天會上有監管人士提出,擬參考目前擔保10倍的杠桿限制。

  除了杠桿限制,監管條文還對單個借款人和單個投資人在一個平台中的借款和投資比例提出一定的要求。“管理思路類似于對銀行的監管思路。”知情人士表示,同時要求,平臺定期向監管披露具體交易細節。

  據悉,由於當天與會的除了銀監會相關人士,主要為幾地省金融辦和協會負責人,參與的企業極少。“大家的看法有所不同。”華東一位清楚當天會議細節的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各地金融辦對於 P2P 從嚴管理比較贊同,但是協會代表中的企業方則意見較大。如對於3000萬元的準入註冊資本要求,當天參與會議的人士有的認為太高,現場提出希望能夠降到1000萬元左右。“目前的條文未必是最後的監管方案。”知情人士透露,在獲悉銀監的最新監管動向後,不少平臺反應較大,特別是針對杠桿的限制,他們正在通過各種方式和監管進行溝通。

  記者統計,若按目前討論中的10倍杠桿進行限制,目前規模較大的平臺幾乎均不符合規定。以16日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陸金所的註冊資金為8.36億元,其累計待收金額為111.25億元,待收金額為註冊資金的13.3倍。差異最大的當屬紅嶺創投,其註冊資金為5000萬元,但其待收金額達到了118.07億元,倍數將近236倍。

  杠桿限制業內反彈較大

  據悉,在對P2P的監管細則上,業內一直對於從嚴還是從寬爭議較大。“太嚴了,就束縛了行業的發展可能性,不太符合網際網路的監管思路。”廣州一位網貸平臺負責人表示,但是太寬,對於監管部門來説則擔心出問題。

  人行廣州分行行長王景武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亦表示,監管框架設計上,要科學界定業務邊界和準入條件,落實監管部門的分工和責任,防止監管套利。而周小川在記者會上亦認為,對於P2P 的監管要防止道德風險。

  廣州本土平臺PPmoney聯合創始人胡新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從政府工作報告看,政府網際網路金融過去一年的發展是正面肯定的。“具體的監管部門在監管細則的設定上必須和中央保持一致性,對於P2P的發展應該有一定的創新容忍度。”胡新認為,對於P2P的監管提出準入門檻的設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在監管思路上,應該區分網貸平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區別,不應該採取杠桿管理方式。同時,在監管體系上,應該符合目前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趨勢,允許平臺進行混業經營,實施動態監管。

  胡新認為,在監管上,應該要求平臺建立風險控制體系。“目前部分平臺主要是做流量,規模很大,但是風控幾乎缺失。”他認為,這在監管上應該進一步強調突出。而在徵信數據的共用上,他希望,銀監會的監管細則能夠允許平臺可以調出央行徵信系統的數據,同時平臺的數據可以錄入至平臺的央行徵信系統,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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