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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將告別“接手”千萬級大單時代

  • 發佈時間:2015-03-18 01:00: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P2P行業監管辦法呼之欲出。3月17日,《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銀監會普惠金融部近期召集了各地監管部門和P2P機構代表召開閉門會,討論P2P行業監管已形成的文件初稿(以下簡稱“文件”)。根據該文件內容,除了明確P2P平台中介職能、強化資訊披露、註冊資本金3000萬元、10倍的杠桿限制外,還明確要求P2P平臺上的融資項目標的要一一對應,不允許“拆標”,不能開展債權轉讓,並且,對單筆融資項目額度還將設置上限要求。

  一位接近銀監會的知情人士説,“如果禁止了‘拆標’又相應設置項目額度上限,那麼就是在強調P2P平臺的小額融資功能。”這意味著,P2P機構“接手”千萬級融資項目大單的時代將終結,轉而導向小額借貸平臺之路。

  按照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的監管思路,P2P機構不是信用仲介,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資訊仲介,而且P2P機構也並非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所以,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P2P機構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明確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同時,王岩岫還曾指出,P2P機構是為雙方小額借貸提供資訊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要堅持小額化,堅持普惠金融。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該文件明確了一些監管紅線,和此前監管層官員在多個場合釋放出的信號基本相同,比如明確P2P平臺的仲介性質;禁止設立資金池;不得自我擔保,即平臺要“去擔保化”;不得進行平臺自身融資等。同時,文件還要求強化資訊披露,P2P平臺必須保證項目融資標的的真實性,每個借款項目須有真實借款人的資訊。

  更重要的是,“P2P平臺不得將融資項目‘拆標’,不能進行債權轉讓,監管文件最後的定稿還會對P2P平臺上的單個項目融資額度設置一定的上限,單筆項目融資達到千萬的肯定是不能做了。”上述接近銀監會的知情人士説。

  一位網際網路金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通常P2P平臺上的融資項目“拆標”分兩種,一種是拆金額,比如一個1000萬元的借款標的拆成10個期限相同的100萬元融資標的;另一種是拆期限,如一年期融資項目拆成4個3月期或12個1月期,滾動發行。“拆標在行業裏很普遍,主要是由於投資人偏好短期標,對大額項目或長期項目進行拆分後,融資效率會大幅提升。另外,如果一個大標在平臺上挂很久都沒有募集完,投資人會覺得平臺人氣不夠。”該人士説。

  實際上,在制定P2P行業監管辦法之前,銀監會多次進行調研,關注到P2P行業的風險問題多集中于“拆標”和資金期限錯配,“這些操作本身有可能形成系統性風險,比如P2P平臺的融資項目超額募資,平臺將多餘的資金自我操作去搞其他的投資,這是非常需要警惕的。”接近銀監會的知情人士進一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另外,文件規定P2P行業註冊資本金為3000萬元,但並非實繳資本,有業內人士判斷,這對P2P行業影響不大,“註冊資本金應該限制為實繳資本,一方面提高準入門檻,讓有實力的平臺進入,另一方面,按照目前國內的P2P發展模式,需要比較高的實繳資本來保證流動性。”投資家CEO黃詩樵表示。

  對於擔保10倍的杠桿限制,網貸之家首席執行官石鵬峰認為,“10倍杠桿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非常困難,而且對於資訊仲介性質的P2P行業,杠桿的理解應該與信用仲介中杠桿的理解有較大的區別,信用仲介的杠桿控制主要是針對資金池的流動性風險,而資訊仲介的杠桿控制更多的是針對風險控制能力,需要結合平臺的業務模式、風險控制模式、業務穩定性(如借款集中度、投資集中度等)多個維度去考量。目前P2P行業在實操中依然大量扮演了信用仲介的角色,所以具體在使用杠桿限制這一指標工具的時候,指標的細節如何設定將會成為最大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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