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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營改增面臨政策抉擇

  • 發佈時間:2015-03-17 10:11:25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我國已進入營改增的關鍵年。一方面改革時間緊迫,按“十二五”規劃我國應在2015年底前完成營改增,要在不到1年時間內完成餘下的三分之二營改增任務;另一方面任務艱巨,餘下的建築、金融、房地産和消費性服務業改革難度要遠大於已完成改革的生産性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業,改革面臨艱難政策抉擇。

  金融增值稅的國際經驗

  從國際金融業增值稅的經驗來看,大多數國家對核心金融業務都採取免稅法。之所以對金融業增值稅實行免稅法首先在於理念,由於歐盟增值稅是消費型增值稅,是對消費徵稅,不屬於消費的不徵稅,而金融服務不是消費,是投資或融資,因而不應納入徵稅範圍;其次,由於金融核心業務是隱性業務,隱性業務在增值計算和徵收管理上都有較大的難度,不宜採取徵稅辦法,所以就免稅了;最後,即使徵稅可行,它的徵管成本也很高,而免稅是最簡單的處理辦法,何況免稅並不意味不承擔稅,至少免稅金融承擔了進項稅。

  但是,歐盟國家即使免稅,金融業重復徵稅問題和矛盾並沒有解決。一方面金融企業外購産品和服務進項稅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金融企業為下游企業提供服務下游企業也無法抵扣。

  國際上對金融服務實行輕稅,主要措施是對金融核心業務免征增值稅,對金融出口業務實現零稅率。金融的營改增,主要是解決重復徵稅,包括進項重復徵稅也包括銷項重復徵稅,但免稅法無法解決重復徵稅問題。隨著政府徵稅能力增強,以及現代資訊技術發展,對金融業徵收增值稅的技術障礙在逐步得到解決,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應對金融服務全面開徵增值稅。

  金融營改增的政策選擇

  如果簡單參照國際增值稅,我國應對金融業採取免稅法,但從國家財政能力,以及金融利潤水準來看既不現實,也無可能,更不用説免稅法下的進項抵扣,以及銷項抵扣。主要原因在於:一是我國把增值稅看成是生産經營稅,而不是消費稅,也就是説凡是有生産、有經營活動就要徵稅,從而把我國金融服務納入徵稅範圍;二是我國實行多層次、多環節,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所以,把流轉稅放在特別重要的位置;三是一般普遍認為金融業目前是高利潤行業,理所當然應該承擔稅收重任;四是從實踐看,金融業營業稅在整個國家的稅收當中佔有相當重的比重,也是作為國家財政的基石。

  在無法免稅情況下,國家改革方案只能退一步,提出簡易徵稅,並將其寫入營改增方案。但從實踐來看,我們金融業營改增遇到的最大難題就是普遍實行簡易徵稅,使營改增的改革效果無法體現。因此,我們又不得不考慮放棄簡易徵稅,實行對金融業普遍徵收一般意義上的增值稅。也就是把金融和其他行業一視同仁,按營業收入計算銷項稅,按營業支出計算進項稅。希望銀行納入整個增值稅改革的鏈條,按照一般徵稅模式,獲取進項稅發票,開具銷項稅發票。但由於金融業業務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核算方式和其他行業都不同,而且網點分佈很廣,又不是由每一個金融機構獨立核算,在這樣一個情況下,要全面推行增值稅會使一般納稅人徵稅方式碰到難以克服的困難。

  因此,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區別對待。主要思路:對於直接收費非核心業務,視同現代服務業按6%徵稅;對於信貸為主體的核心金融業務,按正常納稅辦法徵稅,適用稅率為11%,同時允許進項抵扣;對於同業拆借業務,經營當中有些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投資區別於一般的金融服務免稅,以所得稅調節;對於離岸金融業務可採取免稅或零稅率,與國際金融業平等競爭,以鼓勵和促進離岸金融業務發展;對於與産業鏈關聯度比較小的證券等行業和業務,可以採取3%簡易辦法徵稅。

  金融營改增的效果評價

  金融實行營改增後效果會如何,可概括為:一是金融營改增的核心是要避免重復徵稅,不但形成金融的完整抵扣鏈,而且要形成金融服務與其他産業完整的抵扣鏈。所以,從這個視角考慮,金融服務要盡可能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範圍。二是實行金融一般納稅人徵稅,不會增加金融業稅收負擔。從前期的改革實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從試點企業來看,簡易徵稅辦法稅負輕於一般納稅人;而從産業鏈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要輕於簡易徵稅辦法。主要是營改增後金融業下游企業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消除了産業重復徵稅,減輕了産業稅負。

  從金融業營改增看,其難點不在於制度,而主要是徵收管理。一是從可能稅務影響來看,分類徵稅考慮了對現行稅源和稅負的延續,但是作為經濟工具來看,差異化稅率政策會影響銀行的政策取向,稅務選擇設計增多,也增加了稅務監管成本。二是銀行按一般徵稅模式徵稅,雖有其可行性,但稅務合規成本高,系統改造範圍大,電子化處理要倒退回實物票據處理,業務效率降低,手工化程度提高。三是銀行會計引入大量的會計估計,使得業務收入確認與收入獲取分離,基於現金流的價稅分離較難實現,而基於收入確認進行價稅分離逾期收入較難處理。不管是基於現金流還是收入確認,都存在利息收入收取而本金未完全回籠的問題。從管理上看,需在維持現有財務會計體系前提下,利用金融業的資訊系統優勢和特點,來設計政策和管理辦法,才能實行金融業的有效稅收管理。(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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