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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産品別一毀了之

  • 發佈時間:2015-03-17 08:10: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唐偉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5日,珠海市工商局再次開展銷毀假冒偽劣産品活動,包括汽車配件、箱包皮具、服裝、手機配件和食品等總價值320萬元的物品遭銷毀處理。有人大代表致信報社,認為此舉是在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部分資源完全可以再次利用。(《南方都市報》3月16日)

  每年被銷毀的假冒偽劣産品不計其數,改變“一毀了之”的習慣性做法,對其重新利用屬優先選項,也符合時下環保、節儉的理念。同時,對政府優化服務功能,改善社會管理方式,也不失為一個有益嘗試。每年3月15日,各地工商部門在銷毀假冒偽劣産品上不遺餘力,試圖以此傳遞“堅決懲治”的決心,然而,“再次利用”的建議也是值得正視和回應的,有望促進思想觀念的轉變。

  除了有毒有害的物質,如腐敗變質的食品或添加了違禁成分的藥品,或者是假農藥假種子等等,在相關執法部門銷毀或焚燒的産品中,很多完全屬於“可利用資源”,比如高倣或假冒的手錶、手袋、衣服或電器之類,這些産品在品質上並不存在太大問題。有些産品僅是商標侵權,在品質上比其他同類産品還略勝一籌,將其一概銷毀,一方面會造成資源浪費,比如大批量的衣物、皮具或電器,會帶來石油、動物製品等資源的耗費,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支出。另一方面則會增加垃圾量並破壞環境,比如很多塑膠製品或電器産品,其較弱的可降解功意味著對環境的危害大,一味焚燒會影響大氣品質。

  即便從法律層面來説,銷毀假冒偽劣商品也不應是唯一選項。雖然《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智慧財産權的行為,工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並可處以罰款,但具體執法實務卻有靈活性的要求,比如工商標字(2002)254號文規定,對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其商標和商品可以分離且商品有使用價值的,在除去侵權商標標識後,可以採取銷毀以外的處理方式。類似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七十一條中也有所體現。舉例來説,一個假冒名牌的産品在去掉其商標之後,完全可以通過拍賣、贈送或捐贈的方式得到再利用,而不必將其付之一炬。3月10日下午,徐州市政府統一組織多部門實施假冒偽劣商品集中銷毀行動,結果卻遭到附近一些村民哄搶,原因耐人尋味。

  依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沒收假冒偽劣産品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但銷毀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然選項。通常來説,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沒收的物資一般作為國有資産進行管理,由執法部門作出處理意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如此看來,行政機關對於罰沒物質的處理具有主動性和靈活性,只要是不影響市場公平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應當提倡和鼓勵。近年來,隨著環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採取了“綠色處理”方式,比如海口市工商局遵循“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原則實行科學分類處理,就值得肯定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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