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品質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 發佈時間:2015-03-17 05:16:55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3月16日訊 記者亢舒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築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築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築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品質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等4個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並規定各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的品質安全責任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其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明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8個方面的品質安全責任,包括禁止違法發包、降低工程品質;禁止惡意壓價、任意壓縮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産及工傷權益;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式和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四個規定”的出臺是深入推進《工程品質治理兩年行動方案》的重要舉措,其目的是加強工程品質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建築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責任。“四個規定”為將工程品質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進一步強化品質安全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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